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风貌协调区,由相关保护规划划定,第三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市发改,国土、规划 住建,文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办理新建.扩建项目有关的行政审批手续、第四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不得对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市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文物等涉及行政审批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加强对项目是否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要求的审查。第五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建 构。筑物和设施出现下列情形的、经市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修复性改建,但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采用砖木,石木等传统建筑工艺和结构形式.尽可能保持原有的高度 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 不得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构成破坏性影响、一。因地震 火灾等自然灾害 建筑或设施主体大部遭到破坏已无法修复的.二.因建造年代久远,经有资质的单位鉴定为危房,且主要构件采用更换方式无法修复的.三,因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实施改建的.第六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街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查,上报、核发相关证照或者审批文件 大理古城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申报初审,龙尾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直接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六条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范围分类进行申报.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查。上报。核发相关证照或者审批文件.一,大理古城范围内的,向大理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申报、二.龙尾街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向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三,其他范围内的,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第七条,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临街,重要节点、重要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审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变更审查等规划管理工作 应当按相关规定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初审后、报州城乡规划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按审批权限实施规划管理.第八条.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下列各项建设活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投资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外 还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新建,扩建。改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在申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报请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二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向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三,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活动,产权所有人应当向历史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四。改变园林绿地 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实施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规划的要求。认真编制保护方案、并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前款第 二.三 四 项规定中、大理古城范围内的,向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申报、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 直接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第九条,审批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的建设活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规划设计、古城保护 文物保护及风景园林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期间,社会公众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后按照听证制度规定举行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后续事宜,第十条 市级相关部门及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巡查机制。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第十一条。大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动态巡查、管理和违法建设行为查处等工作 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督导。群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全市一体化管理模式 一、大理古城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动态巡查管理工作.由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理古城外属历史文化名城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动态巡查管理工作、由大理镇人民政府负责.二.喜洲历史文化名镇,周城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动态巡查管理工作、由喜洲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三、双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动态巡查管理工作 由双廊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四、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的动态巡查管理工作、由市规划局会同市综合执法局 下关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五。市规划.文物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联合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督促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好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六、市级相关部门和市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主动接受群众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回复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