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根据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准入 配租,租赁、轮侯,退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领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工作,领导组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办公室,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其内设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民政、财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审计 地税,金融,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 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35平方米和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第二章,准入管理、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二,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本县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务工人员.三 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巍山县籍外来务工人员、四,特殊困难户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第八条、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 不得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一个家庭或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具有房屋的、应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格进行审定,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配租、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 村委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重复申请.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 财产和婚姻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第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 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人才市场提供的大中专毕业生有关证明,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五.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还需出具公安机关的临时居住证,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程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批 公示制度。一 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审核申请人所提供材料,认为其基本具备申请条件的、发给.巍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申请人应据实认真填报。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收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材料不齐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算,材料齐备后,受理机关将受理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由乡 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由乡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再进行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取消其申请资格,三、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申请人进入轮候库,第十四条.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工商注册。社会保险,缴税等情况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第十五条.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之日前3年内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的.二 擅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的.三 财产超过一定限额的,四,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第三章.配租管理、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申请人申请时由受理机关对家庭人口进行核实后,按实际家庭人口情况进行配租。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的保障家庭。原则上安排一居室户型,家庭人口在2人以上的保障家庭、原则上安排两居室户型.因人员变动申请换租相应规定面积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按照规定进行配租 第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抽签配租 配租结果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第十八条.对已进行配租的申请人应当按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内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名额,指标作废.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 在行政区域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属以及县级以上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应当优先配租,第二十条,企业参与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第二十一条.配租给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农业转移人口或者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的公共租赁住房时。相应的工会组织和街道,社区应协助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做好配租管理工作 第四章,租赁管理,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应在合同签订后,需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第二十三条。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 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 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严禁对房屋进行装修和改变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 电,气.通信 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房屋租金实行按年收取、承租人应在一年期满前缴纳下一年租金。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统一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市场租金的70,租金标准由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报州人民政府以及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1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承租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从承租人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中支付.第二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实行产权所有单位自我管理,也可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第五章。退出管理。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一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四,拖欠租金,水电费和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 五 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地区获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如实申报。并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二条。承租人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腾退公共租赁住房行为.对应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审核,公示、轮候。配租 退出等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确保做到租赁过程公开透明,租赁结果公平公正、第三十四条,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根据动态监测结果、报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可视具体情况,对户型进行适时调整、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档案 详细记载规划。计划.建设和住房使用 运营等情况及承租人的申请、审核.轮候,租赁,退出和违法违约情况等有关信息、第三十五条。县住房保障领导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 建设、租赁、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主管部门接到有关违法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偿还贷款,日常维护和运营管理,违法违规收取,贪污。挪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租 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运营.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