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对本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完善住房保障管理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大理创新工业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 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第三条.本 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支持政策。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本辖区范围内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的人才出租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第四条、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审核 分配和管理的具体工作,政企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由政府指导。监督,企业自主管理,园区纪工委.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 工商.税务 国土资源,规划以及天井办事处 满江办事处、凤仪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村、居 委会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登记、初审和公示等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第五条、本园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 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类保障的原则实施。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第二章 申请与分配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为本人,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一 年满18周岁,在辖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租金支付能力。二,在大理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三,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在创新工业园区辖区内新就业的无房户.四,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五,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六。申请人离婚的,离婚年限应满3年,七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当地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当地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的85,计算。州市政府及园区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全国、省部级劳模、英模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条件的优先配租 若房源紧缺时。对单身人士申请的原则上采取2人以上自由组合合租,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签字的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状况承诺书,三。身份证 户口簿,户籍证明 婚姻证、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子女的抚养权证明、因服兵役或到外地就学等原因户籍未在本市的应提供派出所证明.四、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片区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 公安部门,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入和住房分配。或出租.情况证明,五,申请家庭同意接受有关部门对其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的声明材料、六,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社保证明,七、其他相关材料.属于本 细则,规定予以适当优先分配或单列分配的 应提供相关证件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 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 申请人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的,三 已领取拆迁安置补偿金的,四、已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五。已享受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实物配租或已享受福利分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政策的、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登记号码先后顺序进行摇号配租,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 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中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前两次未摇中的申请人较多房源不够直接配租时、可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轮候时予以适当优先分配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孤寡老人.三。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四.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士荣立三等功以上的,第十一条,满足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单列分配、一.居住在危房的、二,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 三。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但不符合拆迁安置条件的,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分配程序、一。申请 户籍在创新工业园区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户籍不在创新工业园区但在园区内务工或工作的。申请人可直接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对在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职工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后、报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核准、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村,居、委会或企业当场予以登记受理,二、审核公示.村,居。委会或企业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 收入 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社区。或企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期15日、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或企业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公示有异议的、由村.居。委会或企业调查核实 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三.审查认定 园区民政办、房管办 人社局 公安部门等分别对申请材料及申请家庭人口 家庭收入 家庭住房状况 户籍等方面进行审查认定,四,复核 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过报纸。电视公示.公示期15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五,选房.对审核.复核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按轮候登记号码顺序安排选房 申请人根据选房规则选房 并签订、选房确认书、六,签约,申请人与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书,企业内部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合同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七。入住 申请人持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开具的、入住通知书。在1个月内办理交房手续并入住、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 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村,居。委会或所有权人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如实向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报.并退出轮候。第十四条,与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约。与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期内的住房管理,续约等工作、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承租人合同期限届满前向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请续约的 应当提交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及住房等情况的申报资料,第十六条.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 视同自愿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并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未按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签选房的、二、参加抽签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参照大理市发改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承租人按每平方米租金标准乘以单套建筑面积所得总额。可分别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租金,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转借,转租、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公房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承租户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改变房屋用途,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其他任何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的损坏的 承租户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第二十一条 承租房的供水。供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卫生,物业管理等由承租户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开户及变更等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户按照相关规定独立承担。自行缴纳,相关部门应提供方便服务.保证正常使用,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主动申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 由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收回房屋,一.家庭收入已超过规定标准的、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 继承等方式拥有其他住房的.三、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均已迁出大理市且不在大理市工作 学习的.四。出现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 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 收入,住房等情况及其变化的,二,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等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三、违反本、细则。规定,出租。转租,转借,调换 经营 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的。四。损毁.破坏或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六,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七.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八 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且不按要求改正的.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辖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履行以下职责、一、对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 二,对承租家庭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四 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五 其他职责,第二十五条、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使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档案,实现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二十六条 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价格。交付期限及申请轮候.供给对象和选房配租等信息.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和高效。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七条.对承租人申请续约的,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续约承租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报市住建局备案.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自核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续约或不予续约的决定,决定不予续约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并说明理由 园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对需要调整配租面积的.应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承租人。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修缮维护,设备维修更新以及空置期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按照房源归属由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或共建企业负责。第二十九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未申请续约或申请续约未经批准的,承租人应于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条、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 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第三十二条。大理创新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上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细则.中的相关条款、调整后向社会公示。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共建企业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