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土地,环保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 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等。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 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对进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综合监督,并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审计机关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分级标准、实行同城合一。分级监管,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前款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第八条,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二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的.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用技术的、四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五 在建工程追加的合同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六。民营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除外,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前款所列的项目 属于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九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专有技术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二。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的,有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第十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招标限额以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新建 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 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属地原则和规模标准 分别进入市,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第十一条,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采用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包人、招标人可以将分散工程或者零星工程集中进行招标,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第三章,资格审查第十二条.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拟采用资格预审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十三条.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权利,二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 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四,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以及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行为记录,五.没有因涉嫌串通投标并正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的投标申请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最低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不得随意提高,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第四章、招标和投标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招标人已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已经履行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三,有满足招标所需的技术资料或者设计图纸,四,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将建设工程招标资料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确定各标段或者各合同包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期限,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规避招标 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第十八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及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招标除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外,还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招标 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依法依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同时还应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前置审计价为招标控制价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 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对同一招标项目工程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第二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招标公告内容隐瞒.虚假。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将投标文件内容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更改投标文件 三,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或者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四,已经接受招标人委托的。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五 预先内定中标人,六,预先商定施工总承包招标中的分包工程,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四条,凡具备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装饰装修 监理.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参加投标或者弄虚作假参加投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法对上述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可以在施工和监理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设置有关履约评价,工程创优的奖励条款,奖励费用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优质优价奖励办法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需要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其中勘察.设计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应当采取现金汇款 转帐支票.网银支付等规定的方式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第五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 科学合理 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确保质量,保证工期、合理低价、的原则 第二十九条,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席开标会.未出席开标会的,视为认可现场唱标结果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第三十条。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三十一条,开标过程应当记录。由主持人.投标人、记录员及有关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存档,第三十二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相关业务代表。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委派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并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前不得将评标内容告知评标委员会成员 第三十四条 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第三十五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进行核查 经集体表决 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 一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各项报价存在异常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或雷同的,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者乱抬的.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七.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九、评标委员会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职责权限认定串通投标行为、应当出具书面意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评标委员会认定串通投标行为的意见予以审核确认.被认定为有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且在评标报告中进行说明、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人.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三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不足3个 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意见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票决制,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顺序及其推荐理由、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并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并存档。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及时公示评标结果,第四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排名在前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者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或者中标被依法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可以确定下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作出评标结论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复议或者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复议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评标委员会只可就推荐或者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作出评审、不再推荐原评标结论以外的中标候选人,否决原评标结论的中标候选人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合同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就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出具书面证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相互递交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五条,中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二、提出附加条件,三,拒绝承担中标建设工程.四 转包建设工程.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 书面报告和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 统一制作的含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主要内容的表格,二.招标方式和组织形式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 五,评标报告,六,中标结果。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因故未履行完毕的,未履行部分达到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重新招标,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而不公开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 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四十九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