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县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城规划区建设管理工作。增强规划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 前瞻性。保障县城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法律 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负责县城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管理工作及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消防、交通,规划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临时性建,构。筑物的规划管理工作。规划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有关单位 基层组织协助做好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由县住建,国土资源 公安等部门和规划区范围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联动行政执法机制.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查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和违法土地行为,县人民政府鼓励对违反县城规划的行为进行举报、并给予相应奖励 第二章 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县城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建设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损坏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不得占用公共土地及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第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划拨建设用地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 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现状地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风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条件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需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取得规划条件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的规划条件自行失效。第九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面申请、二,建设项目性质 规模 建设工程方案简介等建设工程基本情况材料,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五,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规定比例尺的现状地形图,勘测定界图和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六.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条。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以上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交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实施证件的核发 放验线以及规划验收等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程竣工经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及规划验收合格文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验收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理,未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备案、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不得承包建设未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施工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规划许可。一,属于近期规划改造建设范围内的建筑.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规定的规划道路,主要市政设施、重大项目,高压电力走廊范围内的建筑,三、产权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又未能达成一致协议的用地和建筑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第十四条,对下列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可以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规划建设,一,商品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建成区范围内小于5亩的。建成区以外规划区范围小于10亩的。二 非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地块面积小于3亩的、非住宅建设项目涉及高层建筑开发 且建设地块面积小于5亩的、三、不能被整合地块面积小于3亩 地块宽度或进深小于30米的 四、对原村组返还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土地、无法整合开发的、五、特殊项目用地视情况而定,对于上述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由县人民政府协议回购或依法征收。第十五条,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原有住房的改扩建,重建及新批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层数局部四层以下。且第四层面积不超过三层面积的50 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5米,二,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密度不得高于80。建成区范围外的县城规划区及城郊农村建筑密度不得高于70 三,建筑外挑及屋顶出檐不得大于1 5米。且不得超过用地界限 县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按相关规划控制标准执行、第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对未达到规定的土地转让条件转让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为、应当及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第十八条、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已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指标进行核验、依法查处擅自调整规划控制条件、不按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对依法认定的违法违规建筑、投入经营使用的、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书面通知市场监管和供水 供电、供气等有关部门、单位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和提供经营用水。用电、用气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违法建筑处置部门.乡 镇,人民政府的书面通知、对违法建筑不得办理房屋登记、变更等手续,不得出具相关证明,违法状态消除后,经当事人申请,违法建筑处置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核实,并书面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取消限制措施.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承揽违法建筑的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或者监理业务,第二十条。对违法违规办理相关用地及规划手续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单位或个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拒绝和阻扰行政机构执法的 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9日 祥云县县城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2011年10月19日祥云县人民政府公告第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