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 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 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 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 计划下达 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 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 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 实施.自查等工作,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 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四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六 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 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四 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一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 三。入库项目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向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组提出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五 州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组批准的计划和方案。共同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县 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申请的文件、二,立项申请表,三.项目建议书、四。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五。涉及未利用地开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六,反映项目区轮廓和现状的影像。图片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按国家 省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编制.规划设计要切合实际 能满足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需要,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 合同制,公告制。专家论证评审制等项制度、第十二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鼓励具有正规国家资质的项目工程设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机构、招投标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规划设计、项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预结算、审计等工作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 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四级以上水利工程、岩土工程。建筑施工等资质 第十三条,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运作机制确定 项目施工单位按招标方式确定 项目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十四条 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规划和支出预算。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确有必要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须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搞好土地权属核实工作 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第十六条,项目资金严格按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财。2002。16号。的要求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 坐支项目资金。第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 核定,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和竣工验收费四项费用之和的2,核定.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 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三项之和的2、核定.州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费,按经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2.核定。在州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 并在州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需要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及时向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并经领导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30日内完成自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出项目资金决算 向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第二十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 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四 竣工验收图 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立项申请及相关批准文件。五.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六.项目实施方案,七 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八,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一 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二、有关影像资料.十三、其他相关资料,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验收文件后,其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大理州新增耕地储备库 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使用,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文件。资料,图件和多媒体光盘 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州国土资源部门分别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在大理州实施的国家 省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