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粘土实心砖 包括各种工业废渣,湖泊淤泥掺入量低于30,或者孔洞率低于23.的粘土制墙体材料、以外的各种建筑墙体材料 具体范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目录确定.第三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生产建筑墙体材料的企业和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管理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各县。市。应当加强对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领导,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政府的目标管理。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第五条。州 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墙改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编制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生产和推广应用、四,按规定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和使用,五、参与或者组织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六 查处违反相关墙改政策.规定的行为.财政 经委.发改,商务.国土 税务。工商,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发展和推广应用.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加快对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与开发 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成果的转化.第八条 鼓励利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煤矸石 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垃圾等工业废渣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十条,符合国家和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可以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按照,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暂行,执行,第十一条,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 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耕地建窑或者在耕地上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鼓励现有粘土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转产新型墙体材料.第十二条。2008年底后大理市、2010年底后全州所有城市,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城市规划区内、除列入历史文化保护范围的古建筑修缮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在墙体中使用粘土实心砖 从2008年底后.大理市规划控制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50,以上.2010年后,其他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达到35.第十三条.2010年底前在城市建筑工程中,框架结构建筑的填充墙以及围墙.临时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60,砌体结构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大理市不低于30,其他县城所在地建制镇不低于20。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建筑工程 不得参加优秀设计和优质工程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重点.发展利用工业废渣生产的硅酸盐制品,如加气混凝土 粉煤灰砖。矿渣砖、灰砂砖,粉煤灰空心砌块.煤矸石砖,煤矸石空心砌块等,混凝土制品,如轻骨料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轻质高强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 岩棉混凝土复合预制墙板、现浇混凝土墙板等,发展利用农业废渣类墙体材料,如麦秸人造板,麦秸轻质板,植物纤维水泥板。水泥刨花板等、发展利用建筑废渣类墙体材料,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筑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县以上墙改管理机构预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建设单位所缴纳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经验收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相应比例的专项基金给建设单位,达不到规定比例或使用不合格产品的.不予返退预交的专项基金、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按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55号 财政部财综、2007,3号。4号文件和.云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云财综,2003,84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 依照 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8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1。违反规定、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2,建设单位违反规定 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或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达不到规定比例的,3.未按规定缴纳专项基金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4。国家工作人员在墙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