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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十二县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是指大理市.大理省级旅游度假区和大理创新工业园区总建筑面积二十万平方米以上 各县四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重要建设项目是指中央.省,州属工程建设项目 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核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第三条,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及相应规划管理工作由大理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本规定要求统一负责实施,其余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 风景名胜区条例 和。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按权限分级审查和核发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第四条。建设项目的技术审查和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制度,专家论证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的组织和程序按相关制度执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 核心保护区内。以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经县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 保护管理联席会议 县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报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并按审批权限分级审批 许可前要有文物。环保,国土。消防 地震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五条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州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二 符合国家,省,州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规范。三。符合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管理。一.按规定要求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根据,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第9号公告.要求报送 二 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建设项目除须按上款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外,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八条,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组织现场踏勘进行选址论证。提出初步选址意见并公示、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审查 三,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四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公告,第十条、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 州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选址的建设项目.需要对城乡规划进行调整的建设项目等.应当提交经组织评审通过的选址论证报告、三,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四,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意见、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五。图件.本条第、五,项包括以下材料,1,在总体规划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总图上的选址位置图 2,所在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上的选址位置图.3 准确反映拟建位置与周围相互关系的现状地形图.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第十一条。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地审核,三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公告,第十二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以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国土部门的规划审查意见及附件,附图。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有用地的项目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四 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五 建设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内,1,500现状地形图.六、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七。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管理制度。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程序、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 二、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三.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四。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并公告 五。规划放线、六 规划验线 七。绿化规划验收、八 项目竣工规划验收,九,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正本 第十四条.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及其附件.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其附件 四,建设用地规划条件通知书。五、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及批复。六 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绿化设计图.加盖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绿化审验专用章,七.建筑施工图.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 八,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九,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核发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符合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在已批准总体规划中没有明确的,应当编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属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其详细规划应报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属省级风景名胜内的建设项目。其详细规划应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需要穿越风景名胜区的铁路.公路。电力线路 通信等重大建设项目、其选址方案按照权限和程序核准后,由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经核准后.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七条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当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 报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二、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三,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四、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五,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六,核发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七 公告,第十八条,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书 二。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选址请示文件、三.建设项目位置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关系示意图 建设项目与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位置关系图。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一定范围内,1,500现状地形图,四、项目涉及宗教。水利,环保 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等基础资料,五,对拟建项目选址的核准意见,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向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法定手续后.方可开展建设活动 第二十条.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的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当地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意见后,报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市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规划委员会进行初审 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三。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四、核发,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 五。公告.第二十一条,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风景名胜区建设许可证申请书 二 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规划与设计方案及批复,四、项目许可。核准。备案 文件、五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主要建筑施工图.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八.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意见。九。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批准文件 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第二十二条 规划与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审查 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对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初审、二、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三.形成初审意见、四,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五 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 六、依法核准变更规划与设计方案,七。公告,第二十三条、进行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审查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申请。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三 规划与设计方案变更专题报告、说明变更的目的,理由及依据,四 原规划与设计方案和批复 五 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六,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并附利害关系人意见,七。听证意见 专家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七章。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公示第二十四条.大理州辖区内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在规划行政许可时实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制度、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规划行政许可机关负责。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公示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选址位置 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设规模。选址范围红线图,有关文字说明、联系方式等,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 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规划总平面方案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用地面积,市政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及有关文字说明,联系方式等、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总平面图 主立面图.剖面图 建筑面积,建筑层数,联系方式等 四。一书二证,内容变更 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联系方式等、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公示时间,一。批前公示的时间为15天,二、一书二证,行政许可或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二证,或变更核准至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三,已经许可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制作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公告的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告牌,的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主要概况、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三。经规划许可的红线位置图,四,经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布置图 五,相邻关系等,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批前公示期满后,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报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机关、作为行政许可的参考依据,第八章.听.证第三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一 凡新建,扩建 改建的建设项目社会意见分歧较多、涉及面广。触及群众利益大 应当组织听证的、二,拟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听证程序。一。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二、组织听证 三、主持听证,四 制作听证纪要.五。汇总、听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听证情况汇总报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具体操作规程按。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实行 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与或组织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建设项目的听证 第九章 放,验,线及基础复核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建设项目的放,验,线及规划验收工作由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后,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规划放线。第三十三条,放线完成后.建设单位依据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表。到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当工程施工到 0 00时 建设单位应当向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复核.复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章 规划验收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要求.全面完成建设基地内的各项建设后 方可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按照,谁许可、谁受理,的原则、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主管部门受理规划验收、第三十五条。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提出竣工规划验收申请,二.对项目内业资料进行审核、发出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受理通知书 三,进行现场验收检查,四,项目符合验收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不符合验收要求的 告知要求整改的理由和处理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毕后重新提请竣工规划验收 五 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第三十六条,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副本、三。批准的项目总平面规划图,建筑施工图,绿化设计图,四 放线成果表.建设项目基础验收合格通知书,五,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六 建筑面积测量报告,七 竣工建筑物的外立面 正,侧。背立面、照片,八,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验意见,九。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初验意见及州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十。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十一、其他材料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成果报告书,应当包括、一 地形图。二,建筑工程竣工总平面图,三 建筑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竣工单体图,四.绿化工程竣工图.包含绿地面积,绿地率、植物图例及配置表等 五.建筑工程竣工检测成果表、第三十八条,建设项目规划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验收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图纸要求实施建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后,方可重新申请竣工规划验收、第十一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发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报送的图纸资料要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规定的规划编制或建筑工程设计深度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受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核发证书,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核发的理由。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要求申报的材料.在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报一份电子文档。申请人要对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 数据的准确性,含相关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各项报审环节中的文件及图纸、均应当有审查专用章.或公章,第四十三条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将同属于一个限额以上建设项目或重要建设项目进行分解,规避上报。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依据相关规定经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同意,可按大理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决议由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规划行政许可和规划管理工作,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五条,各县市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各县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依据,大理州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进行问责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大理州限额以上建设项目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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