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环境保护约谈规定,试行 的通知,沪环规,2017,2号各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局拟定了、上海市环境保护约谈规定、试行,并于2016年12月30日经第八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1月12日,上海市环境保护约谈规定。试行。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约谈工作.督促区县政府及相关企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根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市环保局约谈区政府和相关企业负责人的,适用本规定,区环保局约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参照执行本规定、市政府约谈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负责人的 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执行,第三条.约谈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环保约谈。一。未完成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二、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重大环境保护、绿色发展政策措施不力的、三,未完成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或者大气 水,土壤等相关行动计划明确的重大污染治理任务的。四 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件,处置不力的.五.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第四条 约谈的组织。约谈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市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应当就约谈的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与相关部门沟通.第五条、约谈通知,约谈应当制作约谈通知书,以市环保局函件形式作出,并于约谈前5个工作日送达被约谈方,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临时约谈.临时约谈可以提前1天以传真。电话等方式通知被约谈方,约谈通知内容应当包含约谈事由 时间,地点,参加约谈人员等事项。第六条,约谈参加人员,约谈一般由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主持 也可以委托分管负责人主持、共同实施约谈的部门、由相关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参加约谈、被通知约谈的相关区政府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由主要负责人作为被约谈对象参加约谈、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约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关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第七条、约谈程序及内容、约谈以告诫谈话的方式进行、一般按以下程序实施、一,约谈主持人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指出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说明.对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三.约谈方或共同约谈方提出相关整改要求及时限 约谈的内容应当围绕区政府 企业的环保履责情况展开。第八条.约谈信息公开。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并可录音录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情况应当公开.必要时,可以邀请媒体,人大代表等参加约谈过程。第九条.约谈措施的落实,被约谈方应当积极落实约谈整改措施 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约谈方反馈整改落实情况、未按规定落实整改措施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约谈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区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环境目标考核的内容,对企业实施约谈的.作为对企业执法监管的重要依据,第十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17年2月10日起实施 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