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水污染防治、第三条 在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洱海水污染和保护洱海水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对污染洱海水质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治理.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 谁保护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和全民参与保护相结合。推进流域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洱海流域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五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以保护洱海水质为核心,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的湖泊。主要河流,水库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II类标准进行保护、第六条.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和污染治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发展无污染和少污染产业。确保洱海及入湖河流的水质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第七条,各级洱海流域保护机构负责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水污染防治的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工作.组织编制洱海保护治理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拟定洱海流域保护治理目标责任及其考核制度,督促检查目标责任执行完成情况。大理市 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洱海流域日常执法、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活动 州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洱海径流区水污染防治工作.一、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质监测,环境监管,环境监察.环境执法.二。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相关收费制度。依法开展洱海保护治理项目的审批.三,财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洱海保护治理专项资金的拨付及监管,建立洱海生态补偿机制,四,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及监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资源化利用工作 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建设,认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 推广使用有机肥.五 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主要入湖河流、湖。库排污口的监管及水量监测 开展水事活动的监督管理等水政执法工作。六.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政执法.森林管护.公益林建设 退耕还林等工作 加强湿地建设,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指导 监督。七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环湖截污.垃圾处置.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建设及其运行监管工作,八.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国土执法、查处违法用地以及面山挖沙取石行为。九.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市开展洱海流域各类规划编制、开展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洱海流域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等规划执法工作、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船舶管理.水上安全监管.做好洱海船舶及码头设施的安全管理,十一.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十二、公安机关负责破坏生态环境等的刑事案件侦办和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工作,参与联合执法活动 十三、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条,实行水环境保护治理目标责任制 按照 州级统筹,县市为主.辖区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大理市 洱源县人民政府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主体责任 全面负责辖区内的保护治理工作。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17个乡镇对辖区内洱海保护治理承担直接责任 州人民政府将每年的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分解到大理市 洱源县及州级各有关部门、签订目标责任状,并于每年年底对其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评奖惩,对在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洱海保护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职的进行问责.第九条,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洱海湖区和径流区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机制 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十条,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洱海保护生态红线的划定 即划定 洱海1966米,85高程.界桩线.界桩外延15米的湖滨带保护范围线,海西界桩外延100米的禁建线 三条生态红线,并设置三条生态红线标识,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开展违法违规建设整治、加强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取缔侵占洱海湖面.湖滨带。滩地的违法违规建筑,恢复洱海滩地自然状态 第十一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向洱海保护范围内的湖泊、河流,沟渠、水库等排放污水、废水,倾倒垃圾,畜禽粪便、有毒化学物质,第十二条.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内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州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农业面源,径流污染对洱海污染损害程度,制定洱海流域点源 面源 内源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和削减目标.并将控制目标和计划分解到大理市,洱源县。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建立洱海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排放监测制度。整合州,县市环保.洱管.水文等部门力量,每月对洱海湖区4个断面11个点位22个监测点及流域内29条主要入湖河流32个断面及监测点的水质进行常规监测,监测点位数量、频次视实际需求可适当增加.并定期发布水质公报.通报。云南省水文局大理分局应当对洱海及其流域主要河流的水量,水情进行常规监测和预报、第十四条、加强洱海保护范围内企业和经营单位水污染环境监管.切实防治水污染,严格执行下列制度。一,新建 改建 扩建项目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二.对原有企业.按照环保要求完善手续、不能达标排放或者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限期整改.三。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洱海流域旅游接待实行、门前三包 制度和污水垃圾有偿收集处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大理市.洱源县制定,五、州,县市环境保护等执法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流域范围内餐饮服务业、石材加工业等经营性行业的监督检查、查处污水直排现象.凡发现企业证件不齐。污水直排或者环保设施未正常运转.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第十五条,洱海湖区禁止鱼鹰等经营性表演项目。径流区从事鱼鹰等经营性表演的。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并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第十六条.州.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划 组织建设流域城镇,村庄污水收集处理 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建成设施运营的监管 确保已建成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同时逐步提高环湖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有效降低入湖污染负荷,第十七条 实行、河.段,长,制度.形成一个河段,一个工作班子。一个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开展工作.第十八条、州,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大.禁磷 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生产 零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第十九条,原2008年6月26日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水污染防治实施办法。云府登4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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