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招投标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查处规避招标、场外组织招标。不按规定进行招标备案核准和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和明确如下,一.认真执行文政发、2007、1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 是州人民政府针对我州建设工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越权审批和场外组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各县.市,住建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和省、州规定的下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商品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房屋建筑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 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 绿化,环卫 污水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按照资金来源划分,对于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且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施工业务,对于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投资额在限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按,文山州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简易操作,暂行 办法 文政发,2009。55号。的规定发包施工业务。三,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国有投资项目在特殊情况下需邀请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 按,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文山州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文政发、2009.120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实施,四、房地产开发等非政府投资项目,按州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可由业主自主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二,严格。集中交易 阳光交易。全州限额以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都必须经招标备案核准,进入州人民政府指定的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 阳光交易、未经招标备案核准及未在政府建立的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均视为违规交易.三、严格招标公告发布制度、对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必须到交易中心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山州住建网.上发布。同时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等信息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山州住建网。上公示、以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 公正、招标公告未在 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和、文山州住建网,上和国家。省指定的媒体发布的。均视为违规发布。四。严格中标项目负责人管理。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 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州.县.市,住建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自招标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各县,市、住建局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文山州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五.强化监管 加大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一、对于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应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的.应当进场而未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未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项目.各县.市.住建局一律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同时房地产项目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消该工程项目省优,州优。文明工地,标准化示范工地,等奖项的评审资格 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应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监察机关、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政府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代理资格 并作为不良行为在网上予以公告,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