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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2010年2月2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州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自治州内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公路事业的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建养并重。确保质量。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领导,并把公路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2.二 上级扶持资金 三 同级财政全额返还公路损失赔偿费.四,公路桥梁 隧道冠名权和广告经营权拍卖资金。五,捐赠或其他资金,六,村.居.民委员会以、一事一议、方式筹措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第六条。自治州,县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自治州,县、市,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七条.自治州 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规划,报有关部门批准和备案。公路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等规划相协调,经批准的规划确需变更的、按原编制程序和规定报批.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公路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第九条、四级以上公路。中型以上桥梁和隧道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公路工程设计。可以由县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承担,第十条、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公路的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同时交付使用。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 公路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等手续.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乡道和村道建设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 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证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畅通、设施完好。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可以采取专业养护与群众参与相结合 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进行.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路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路畅通、第十六条。公路养护作业用地以及因养护需要挖砂 采石 取土的,由县 市,乡、镇,人民政府划定地点和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七条、公路的绿化,美化工作,县道。乡道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道由乡。镇 人民政府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公路绿化建设、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更新采伐时。须经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在公路上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安全距离的施工警示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设置绕行标志 二。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道路的。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并在封闭路段设置标志.于施工前5日向社会公告,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改变公路线路,二,拆除。移动公路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电杆,变压器,广告牌,加水站.加油站以及洗车场。停车场等 四.铁轮车,履带车及其他可能损坏公路的机具上路行驶.五、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第二十条,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垃圾,堆放和焚烧物品、二、采矿,挖砂.取土,烧窑 三,摆摊设点,打场晒物,四 填塞 挖掘排水沟、向公路边沟排放污水,利用公路桥。涵.边沟筑坝蓄水 设置闸门.五,损坏公路设施、第二十一条。大。中型公路桥梁和公路渡口周围各200米,小型桥,涵,周围各50米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爆破 取土。挖砂、烧荒、倾倒垃圾和堆放物品,第二十二条 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 坡脚护坡道外缘、按照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的标准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公路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高,限宽 限长标准 承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行驶.应当事先向自治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其监督下通行。并承担对公路 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跨越,穿越公路新建和改建设施的 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符合技术标准。第二十五条,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 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将公路设施损坏情况及时告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 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 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驾驶人行车过程中违反本条例规定 拒不接受处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应当出具暂扣凭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出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九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关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草案、的说明。2010年2月24日在楚雄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应旭.各位代表,我受楚雄彝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现对,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作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自治州成立以来,我州高度重视交通工作。始终坚持把公路事业列为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紧紧抓住国家和省加大对公路建设投入的历史机遇、千方百计向上争取项目资金支持.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工作 全州公路事业取得长足发展 截至2009年底 全州公路总里程达16918公里,102个乡,镇、通等级公路,等级率达99、1042个村.居,民委员会通公路,占全州村,居,民委员会总数的99、但是、随着公路通车里程的增加和技术等级的不断提高,其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全州还有1300公里的通乡,镇.公路未实现油路化 2092公里的通村公路没有达到国家通达标准。公路的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任务繁重.二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机制不健全,三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 养护、管理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四是农村公路管理难度大,条例,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我州公路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行为。优化路网结构。完善路网功能、夯实交通发展基础、促进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繁荣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加快彝州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依法治国方略 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立足公路改革发展的时代背景。汲取公路发展取得的成功经验,本着有利于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改善人民群众安全便捷通行.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和质量,建立新的公路投资机制和管理体制。把我州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纳入法制的轨道、更好地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条例,的制定坚持积极慎重.突出重点。体现特点、程序合法、讲求实效的原则 三,制定.条例,工作情况2008年1月9日 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把、条例.的制定正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列入全省民族立法规划后 为确保,条例.起草工作的顺利开展,州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10月8日 研究决定成立了州,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 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 条例,制定工作经过建设机构,制定方案 深入调研,收集资料,精心起草,征求意见,认真吸纳 反复修改.党内报批等程序,通过一年多的多方努力。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 数易其稿 完成了,条例,的制定工作.2008年。开展.条例,制定工作后,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州公路建设和管理取得的成功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和措施等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征求了社会各界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三次把征求意见稿发各县,市。州级相关部门和通过网站发布广泛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中共吸纳意见建议58条,2009年8月7日.专题向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征求意见.2009年9月9日,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向省人大民委专题汇报。条例。起草工作情况、得到了省人大的大力支持、省人大民委有关领导和法律专家到楚雄给予指导帮助 进行了认真修改,2009年10月26日,州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送审稿、并提出了重要意见。2009年10月28日。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51次主任会议和党组会议对州人民政府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定 条例.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决定上报州委审查.2009年11月2日.州委召开第59次州委常委会议讨论同意将.条例,送审稿.上报省委.2009年12月15日,省委批复同意 2010年2月1日、经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形成。条例。草案,提交本次大会审议 条例,的制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的精神、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款、一,关于条例名称的确定.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2012年民族立法规划 的通知 条例原名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公路管理条例。在起草过程中认为。原条例名称范围太窄.经,条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将。乡村,管理.删除,把条例名称最后确定为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二 关于适用范围。条例.第二条规定中明确了适用范围 并且界定本条例所称的公路是指.按照国家。省、州公路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由于国家和省没有村道的明确规定,随着我州村道建设步伐的加快.村道里程不断增加。需要规范管理,因此、条例。把村道的规划 建设。养护和管理也纳入其中。三。关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 根据我州实际情况,条例,在第四.五,六,十三。十四条规定了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领导、并把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分别明确了自治州。县 市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在公路规划。建设、资金筹措和养护.管理中的职责,实现了与,公路法、的有效对接、四。关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资金筹措、公路是重要的基础设施,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 一级财权.的原则。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除上级补助外的不足部分.应由责任主体的州,县,市。级财政配套解决,因此 条例。明确规定了自治州 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专项资金。明确了资金主要来源和渠道为6个方面,解决资金来源不稳定和短缺问题.其中.第五条第二项明确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量中每年不少于2、用于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体现了州人民政府继续加大对县 乡.村公路的规划 建设,养护、管理的资金投入,五,关于交通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交通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路的标识和安全保护设施 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充分体现了公路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的理念。六 关于公路养护作业和路政管理 为规范公路养护施工.条例。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公路养护作业需要用地、挖沙,采石。取土和林木更新等应当遵循的规程作了明确规定,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路产路权、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从六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确实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等行为的.要报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规定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实施的一系列行为 三是规定大 中型公路桥梁、公路渡口周围和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以及控制区内禁止的行为.四是规定车辆在公路上不得擅自超限行驶、超过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应当事先履行批准手续.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防范措施,五是规定跨越 穿越公路新建,改建的设施.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技术标准 六是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路政案件的处理,七、关于行政处罚.为维护公路产权 使公路行政执法有更强的操作性、条例.结合我州公路路政管理实际 在 公路法 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处罚上限和下限之差最大控制在十倍以内的要求、设置了处罚下限。以便执法到位,保证,条例.的严肃性.同时。对个人和单位、组织的违法行为在处罚上有所区别,单位,组织的处罚略高于个人。八。关于执法责任.为保障,条例.执行的严肃性。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条例,在第二十九条中专门作了明确规定、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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