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 办 局,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2013年2月18日,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捕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区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捕捞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上海市水产养殖保护规定,及其实施细则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管辖范围内的水源保护区水域.本办法所称水源保护区水域.是指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中位于青浦境内的所有水域。第三条。上海市青浦区农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区农委。是本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捕捞,在其他水源保护区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后,方准进行捕捞作业。区农委在核发的捕捞许可证上 应当注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无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区农委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捕捞限额指标额满即停止发放捕捞许可证,科研 教学等部门因工作需要从事捕捞作业的 需报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或者航道等渔业水域内进行捕捞作业的.必须遵守水利和航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单位申请的需提供本单位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二 个人申请的。需提供所在村 居 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2张1寸免冠照片,三,渔业船舶的检验证书和登记证书、外省市人员在本区水源保护区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须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向区农委申请领取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第六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 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七条,凡在水源保护区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水源保护区水源增殖和渔业资源保护。第八条。在水源保护区水域进行的渔业生产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一。围网以及其他投饵方式进行水产养殖,二、使用渔簖 地笼。机拖蚌。机吸螺蚬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用的其他渔具,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四.使用小于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进行捕捞或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五。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六。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七.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 八。擅自收购,代销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的和不符合起捕标准的违禁渔获物.第九条、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繁殖亲体的,必须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第十条.禁止捕杀 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驯养繁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在水源保护区水域进行工程项目建设 应当同时设置防止污染及保护渔业生态环境的配套措施、并事先征询区农委的意见.第十二条.在水源保护区水域周围的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或者因卫生防疫,驱除病虫害等需要向水域喷洒药物时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保护渔业资源.第十三条.造成水源保护区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水源保护区水域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从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和检举,制止破坏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农委给予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区农委或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渔业法 等有关规定决定,区农委或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违反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所收罚没款必须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缴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捕捞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农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6日下发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青浦区水源保护区水域渔业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府发、2005,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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