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4年4月22日遵义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管、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水环境质量、发挥污水处理厂减排效益,规范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水量。水质核定及费用支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两级财政直接支付运行费用的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含茅台镇污水处理厂 第三条 污水处理运行费用按合格处理水量计费 按月审核计量并拨付。运行费,合格处理水量 政府核定计费单价、第四条、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市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水质的核定、市城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新蒲新区,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方面的考核 其余县。市,环保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方面的考核 市、县财政部门根据市 县环保部门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的结果。按月向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拨付运行费、第五条,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核定.优先采用市环境保护部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其次采用污水处理厂的流量计数据 然后采用污水处理厂提升泵用电量数据折算。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的核定。优先采用市环境保护部门在线监控平台数据。其次采用污水处理厂现场的在线监测数据、然后采用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数据、在前级数据明显不可靠的情况下.依次以后面的数据进行核定。第二章,水质核定第六条。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水质的核定、以在线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依据,并以污水处理工艺指标控制效果作为参考,第七条.在线监测数据以日均值和日超标比例核定。如果日均值超标.或者当日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一,数据超标。且无合理解释。则核定当日处理水质超标。第八条.环境监测部门每季度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监督性监测,如果监督性监测结果超标。环保部门应及时告知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 并依法予以处理。运营单位在接到告知后应立即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委托环境监测部门复测直至水质合格,若复测仍然超标。则认定为从初测之日到复测当日期间的处理水质超标、初测之日到复测当日期间处理水量的3倍不予认定。直至复测达标为止.复测费用由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承担。第九条,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中的工艺指标控制应满足主要污染物削减和总量减排核算相关要求,如果溶解氧、污泥浓度,30min沉降比等关键工艺指标数据连续三天达不到运行控制要求.以现场的、操作规程 为准、且无合理解释的 则认定该时间段内处理水质超标,第十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加强中控室值守和现场巡检。及时发现在线监测设施和现场测量表计出现的故障、并及时通知在线监测委托运营单位报告。维修。同时进行人工补测.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之规定对处理水质进行核定,第三章.水量核定第十一条,对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的核定。以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累计流量数据作为依据 并以进水流量计,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和用电量进行校核,第十二条。每月最后一天24.00流量计累计数与当月第一天00。00流量计累计数之差即为当月污水处理厂处理水量.第十三条 若污水处理厂当月污泥产生量。药剂使用量,用电量与处理水量明显不符。则按照三项指标对应的最小处理水量核定处理水量。第十四条 出水流量计出现故障不能计量或数据不能正常传输时,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立即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进行维修.否则,不予认定故障期间处理水量.经过报告,维修。出水流量计恢复正常计数后.当地环保部门应按照故障前后的平均流量对故障期间处理水量进行补充,同时参照进水流量计数据进行修正,第十五条,合格处理水量的确定,合格处理水量。当月处理水量 因水质超标而扣减处理水量,第四章.其 他第十六条、中心城区各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每月5日前将上月、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水量水质核定表.经当地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 报送市环保部门进行核定。其他县、市.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水量,水质的核定,直接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市级在线监控平台,监督性监测报告、日常检查情况等资料进行核定。于每月10日前 将 县城污水处理厂水量水质核定表,反馈到各县,市,县城以上污水处理厂,各县、市 环保部门,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核算、拨付污水处理厂运行费用时、必须以市环保部门反馈的.县城污水处理厂水量水质核定表,为依据,第十七条,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按照相关行业管理规定接受行业监管、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罚.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第十八条、镇,乡、和园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核定及运行费用核拨办法,各县级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由市环保部门负责解释.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水量水质核定表结算周期,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共、天,运行天数、天.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 日设计能力。万吨 日。上月累计流量数、吨,当月累计流量数。吨.月累计处理量,吨、平均日处理量、吨,月用电量、度。月污泥产生量,吨,月药剂使用量,吨,平均污泥浓度 mg。L。平均污泥沉降比。区环保局意见,年、月。日、市环保局意见 年,月 日,市城管局意见、年。月 日,县城污水处理厂水量水质核定表.污水处理厂名称,核定时间.年。月。日、结算周期.年 月,日、时至、年,月、日,时、设计能力.万吨。日。上月累计流量数,吨,当月累计流量数,吨.月累计处理量 吨,平均日处理量 吨,水质月报表,监督性监测情况,市级环保部门日常检查情况.市环保局审核合格水量意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