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特区 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防治施工扬尘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 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各类工程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建筑垃圾运输、建筑材料、含商品混凝土和砂.碎石等.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县级政府环境保护。国土.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扬尘防治费用作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一部分在工程概算中予以明确.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并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费用列入最高投标限价 同时将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应当明确施工现场扬尘防治内容 第六条.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扬尘防治措施 并按照承包范围严格落实,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所需费用应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确保该项费用专款专用.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和检查。整改等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第八条,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防治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有关规定、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文明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的教育和技术交底制度,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施工人员上岗前的教育内容,第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现场进出口应设置大门。并设置门卫值班室、施工现场出入口应标有企业名称或标识、大门应做到整洁,美观 施工现场进出口应有整齐明显的 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 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现场管理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施工现场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围挡,围挡应坚固 稳定、整洁、美观,城市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围挡必须刊载,讲文明树新风.和、图说我们的价值观,传递街头正能量.公益广告.比例不少于3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区,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 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当硬化、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平台等车辆清洗设施或设备 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施工现场的排水系统,应当定时清理.做到排水畅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 预拌砂浆、避免扬尘污染,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 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材料应码放整齐,标明名称。规格等。并采取防火,防锈蚀,防雨等措施,建筑装饰所用的石材,木制品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制成品实施装配式施工。减少石材,木制品等的施工现场切割 第十五条。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的相关规定,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封闭密目式安全网的.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完好.整洁,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办公区和生活区应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清运、严禁在施工现场焚烧各类废弃物、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砂,石等散体物料时,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车辆实行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指定的排放地点实施排放或处置 第十八条、市政道路设施建设工程.市政桥梁工程,拆除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188,等要求进行施工。第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质,2003、113号、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 2007、9号,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 建办市 2011、38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二十条。鼓励。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研究开发绿色环保施工技术.使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对大气造成的污染.第二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六盘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