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我市经营性用地管理,维护土地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务院,建设部等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用地使用性质分类与容积率计算规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 简称、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类别进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 绿地,第六条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阳台建筑面积计算办法按照省建设厅黔建科标通.2009.158号、关于明确我省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 居民休闲设施、无结构围护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设项目利用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层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当地下层四周立面面积露出地面超过二分之一以上的应计算容积率、第三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地块.其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指标执行.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按照有关规划技术规定执行、第九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国土管理部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提供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划用地性质与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合或者容积率指标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违反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第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应当保持用地性质和容积率指标的连续性.一致性.对同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核定的容积率指标及相应的总建筑面积应当一致.分期开发建设的用地。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得突破规划条件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容积率,第十一条国有土地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强制性内容。确需调整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方可按程序进行调整 一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 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二 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土地,确需改变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收回,经法定程序调整后 再重新挂牌出让,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确需调整容积率的建设项目 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并提交提调整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 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第十三条,涉及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规划调整的全部审查审批资料 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移交档案.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监督 对规划部门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纠正,对在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方案设计的按,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 未按照规划审批要求进行建设、擅自增加建筑面积.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拆除超建,增加部分,无法拆除的,按其超建增加面积市场销售价或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二。对影响城乡规划但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违规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部门应撤销其相关规划许可,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划拨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建筑容积率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