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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概 预 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的建设项目、但政府拥有建设项目或者营运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使审计人员具备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为投资审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第六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发展改革。财政。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第七条,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按照上年度送审金额的1。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第九条、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建设.业主 单位为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由州审计局负责审计、建设。业主,单位为县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由县、市、审计局负责审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九 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第十一条,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审计,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一、建设项目按规定需进行政府验收的,应当先审计后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国家,政府、验收手续.未经竣工决算审计擅自办理国家。政府。验收手续的,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或者公布有关情况.并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二.建设、业主 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完工后、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并在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安排审计。三,建设项目必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应预留不低于竣工结算价10 的尾款。待审计工作结束后清算,违反此规定、多支付工程款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后,或在审查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后.根据审计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 处罚的意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十四条,审计过程中 如发现建设。业主,设计.施工 采购,监理等单位、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1日颁布的,楚雄州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暂行办法.楚政通.200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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