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自然环境。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市级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属玉溪市市级自然保护区、是社会公益性质的自然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 通过保护和建设,逐步达到改善玉溪市中心城区的生态环境.空气质量和生产生活用水水质的目的.第三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现代林业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 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四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者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捐赠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第五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及保护对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地理坐标为 东经102.33,55。102.40,19.北纬24、17。52 24,32,29.具体四至界线如下,东,由大尖山起经豹子洞、石槽箐口,石耙耙箐,陡嘴,天宝厂至晋宁六街大路,酸水塘中路、罗家坟、老埂 打厂沟头,大地海子,沙河、杀人脑小脑,马鹿塘有林地边缘。干沟箐,细脖子 大凹子沟。龙母亲河。水箐.小玉苗至玉溪赶街路,吃水不弯腰。围埂至玉溪赶街路,石丫口,一丘田 瞿脑山东箐 黑圈河,大碑河。沙巴河 羊窝箐 细脖子、李家坟分山堆.防火线 艺刺箐,龙鸣山山脊.普庙河、12、11,10,9.8号界碑、玉溪与江川,阳山庄,分界箐、2,1、17、16,15,14.13,12.11 10号界碑止,南。9。8 7。6。5。4号界碑止、西,二龙潭水库、大红坡水库 观音洞小桥。上灵秀柏油路 养护段围墙外小路.玉江公路、奶牛场房后水沟,收容所监房围墙外,幸福坝,有林地边缘.老尖山水箐口。褚家大山防火线.褚家大山沟、基龙坝 基龙山林地边缘,任井九社养鱼塘,任家坟。大团脑,李棋六社台山,二丈界碑,小水沟、睡佛寺,白龙潭河,刺董箐,拉石路.小龙潭庙后,龙爪坡脚箐 双林寺后羊厩箐,三採秧山脊、青龙山大路,干岔箐。红星坝尾水箐 家烧箐 踏山坡、玉溪与晋宁分界大路.踏山坡梁子。小路.长车。三岔箐之西侧小箐头止。北,玉溪与晋宁分界小路至大尖山.红塔山市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5696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玉溪市中心城区东风水库 红旗水库,大红坡水库。二龙潭水库径流区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风景林,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自然环境.第六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等一切资源属国家所有,其面积。界线及权属。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合理利用,发挥整体效益、第八条 在本保护区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举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十条 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玉溪市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隶属于玉溪市林业局的林业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保护管理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管理局下设东风,北山.灵秀三个管理所.负责片区的巡山护林工作,第十一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林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二 依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三,制定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的资源档案,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环境监测,四,开展社会协作.为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提供服务.第十二条。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设立森林公安派出所.隶属于玉溪市森林公安局.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自然保护区的林区治安、二 依法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三,依法查处破坏和侵占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四,维护保护区林区治安秩序。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维护辖区的社会治安、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 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红塔山自然保护区行业和行政管理,并对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与保护区毗邻的县.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有关单位联合制定保护公约 共同参与.共同做好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第三章 保护及管理,第十五条,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 放牧.采药,猎捕野生动物.开垦 开山采石 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和从事其他有损害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 第十六条 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需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的 必须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规定收取资源保护管理费后在规定的时间,地点 按批准的品种、数量捕捉,采集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自然保护区和破坏其设施.不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占用林地,修筑设施 确因国家建设需要的、必须向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并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参观。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必须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后.方可进入 第十九条,旅游人员、外来人员等严禁进入自然保护区留宿,居住,自然保护区内现有的耕地,不得扩大,鼓励农户退耕还林、农户不耕种的农地,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造林绿化、第二十条。严防自然保护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禁止带火种进入自然保护区 禁止在保护区内进行野炊、生产性用火,捕猎 放牧,砍柴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到保护区外活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保护区管理局核实后、依照 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可按规划在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参观等活动.提高人们对自然保护区的认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在红塔山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资源或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案件中成绩显著的。二 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科学研究中有突出贡献的,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以及举报重大案件有功的,四.宣传自然保护事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在扑救森林火灾中事迹突出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治安拘留,罚款,赔偿林木损失和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林木.开垦,放牧,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以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 二,擅自采收自然保护区内野生药材 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旅游 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影视片,登山活动的、四。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五,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等设施的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或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七、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八,实施其它林业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第二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以权谋私、索贿受贿,不依法管理或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