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奉贤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方便群众,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正快捷地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切实落实好建设各方主体责任,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附件、奉贤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实施细则 2013年6月21日、奉贤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投诉人合法权益.规范建设工程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受监建设工程从开工建设至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投诉处理活动,对未办理受监或超过保修期的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受监建设工程投诉的协调处理工作.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访.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诉处理机构反映在建设过程中或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的活动。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依据建设工程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按投诉处理程序调查核实,督促或责成责任单位对投诉内容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建设单位对房屋的保修期按有关规定和房屋销售合同约定执行、第二章。投诉登记与受理第七条,投诉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当先与物业管理单位联系。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质量问题的类别。按物业管理的规定进行维修,对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缺陷。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联系 协商进行保修处理 协商无果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投诉处理机构投诉、第八条 投诉人在向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时.必须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及与物业管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的结果、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对前款投诉人反映的情况进行登记.第九条,采用走访形式反映相同问题的群体性投诉。投诉人应推选不超过5人作为投诉代表到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投诉 第十条.投诉处理机构收到质量投诉后 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填写登记表 并在1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机构不予受理.一,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二 已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三。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不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四 投诉人与所投诉房屋无产权关系且未受产权人书面委托的。五,涉及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换房等要求的,六.因用户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使用功能以及装饰装修不当引起的.七,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八、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重复投诉 九.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可抗力或第三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十,其他不属于工程施工质量缺陷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第十一条.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受理范围的 投诉处理机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通过下列渠道或方式投诉,一 对超过保修期限或不属于保修范围的 投诉人应向产权人或其他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二,投诉人要求施工质量缺陷责任方进行经济赔偿或提出退房 换房等要求的 应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三,通过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渠道或方式反映、第三章。投诉处理第十二条、投诉处理机构对接受的质量投诉、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一。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投诉处理人员,二。责成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人及投诉人对涉及投诉的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组织召开相关单位及投诉人会议,就质量缺陷责任 维修方案、具体负责实施的维修单位和维修时限等事项进行商议,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维修单位完成维修后.建设单位 维修单位和投诉人共同验收,五,投诉处理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投诉处理结果报投诉受理科室审核并归档,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按照转来路径上报。第十三条.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投诉方经济损失,投诉方要求赔偿的,赔偿问题由投诉方和责任方协商确定.当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 应当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程序终结.一 维修完毕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维修单位和投诉人验收合格的,二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三。投诉在处理过程中进入诉讼程序或因其它原因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四。投诉人拒绝维修或对维修单位的维修工作设置障碍的 五.投诉人不接受鉴定机构或专家小组的鉴定结论的.六。投诉处理机构已经将投诉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的,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跟踪投诉及保修处理情况 投诉处理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件、情况复杂的 经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处理机构应责令责任单位整改 并记录不良行为 情节严重的。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一,对投诉处理工作不予配合的,二,不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三 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维修的 附件。奉贤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