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油区管理工作,有效维护油区生产生活秩序,切实保障国家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 开采,促进地区经济发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地区油区从事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采 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 石化企业、和所在地单位及个人 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油区是指经国家批准对石油 天然气资源进行勘探 开采及生产的区域.本办法所称油区工作是指对油区石化企业与所在地单位及个人相关事宜的协调.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第三条.地区油区工作办公室是本地区油区工作的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地区油区主管部门。油区所在地县 市,油区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油区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地区油区主管部门指导,油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油区管理工作 国土、环保。安监。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水利,草原.公安,工商、物价,质检 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油区管理工作,第四条,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石化企业应当互相支持、互相协作。开展文明共建活动,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有关工作事宜 第五条。未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机关登记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地区进行石油。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开采及生产,第六条。石化企业在本地区进行地质勘探.油气生产 铺设管道或进行其他设施建设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报批和核准。一.从事油气开发作业的石化企业应持矿权证或计划任务书等相关资料到地区油区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二,备案后.根据油气勘探开发建设施工作业或提供施工服务企业的申请、由地区和县.市 油区管理部门协调国土 林业,畜牧,水利.税务 环保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审批手续齐全后,施工单位持批复文件.单位证明、作业项目简介、图纸 中标通知。合同及工商。税务等证书资料到当地油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四 办理油气勘探开发征,占 用土地 林地、草场 取水,排污等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五.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建设的单位,应将五年勘探开发建设规划.年度勘探开发建设工作计划和季度及月油气勘探开发建设进度及时报地区油区主管部门 各涉油县.市.应将每月油气勘探开发建设及项目受理情况报地区油区主管部门、第七条。为节约土地。保护耕地,石油,天然气开采实行单井土地使用权审批制度、石化企业在农区从事勘探开采依法取得的土地.其勘探结束或生产过程中能够利用的土地,要交由油区管理部门科学管理。合理利用、不得撂荒或占而不用.第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扰乱石化企业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的活动 一。侵占,破坏石化企业的油.气 水,井和电力,通讯.输油.气 水、管道等生产设施,二.盗窃 哄抢石化企业的石油,天然气和电力,通讯,输油.气。水.器材,三,擅自启动,关闭各种阀门、开关 四 拆卸,移动。损坏各种标志、五.擅自切断电源.水源,通讯设施,阻断道路.阻止施工.非法拦截 扣留车辆、六,擅自在输油,气.水 管道上和管道两侧规定空间范围内及电力线下面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 七 妨碍巡线.巡井,生产作业及站库的管理工作、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石油、天然气管道沿线的县.市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道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石化企业应当对所属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对埋入地下的管道,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 并将管道位置的详细资料、以书面形式报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第十条 油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石化企业水。电.天然气的、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用户与石化企业协商一致后 签订协议。并报地区油区主管部门,第十一条.石化企业在施工作业中。凡有可能危及公用设施安全或环境保护的,应当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石化企业与有关产权人或环保部门商定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第十二条、石化企业在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通知受到威胁的单位和个人,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报告.第十三条、禁止设立国家明令取缔的小冶炼厂.小化工厂,土炼油场 点、未经批准不得设立落地原油净化站、原油收购站,点,收购油田物资器材站,点.经批准设立的,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石化企业在勘探.开采 建设中给所在地的单位及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受损失者一次性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应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组织石化企业与受损失者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经济补偿费的支付期限、油区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有关单位将经济补偿费按时足额兑现给受损失者、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石化企业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第十六条。石化企业与所在地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时.可以由所在地油区工作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协调解决、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协调.仲裁、诉讼期间,应当保证石化企业勘探。开采。建设正常进行。第十七条,对保障石化企业勘探开发建设成绩显著,维护油区秩序和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事迹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地区油区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油区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私自回收落地原油.清罐油和其他废、污,油品.油料的,由油区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擅自向石化企业收取费用的 由发改部门责令其将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退还给企业,并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油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油区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