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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资源综合利用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一、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矿 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以及对尾矿进行再次开发利用.二 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三,对社会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四、对城市垃圾 农林废物等其他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第四条.资源综合利用应当与节约资源 保护环境 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循环经济相结合,坚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把资源综合利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制 并将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作为循环经济的主要评价指标、纳入地区转变发展方式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综合利用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参与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利.农牧,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教育 培训等活动、普及相关知识。增强公民资源综合利用意识,鼓励和引导公民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第八条.公民有权举报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权了解政府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章.综合利用。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规划和调整本行政区域的产业结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用地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内废弃资源排放特点。明确废弃资源综合利用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单位。并遵循布局合理化。建设规模化。处理集中化的原则.合理规划产业布局,引导和促进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有效控制废弃资源对环境的污染,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目标,适用范围。主要内容。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规定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削减污染。企业应当采用资源综合利用的先进适用技术 实现废物资源化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转让,生产或者采用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第十三条,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伴生矿产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 矿山企业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改进选矿 采矿技术.提高采矿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山企业对煤矿开采产生的矿井水应当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四条,因技术不成熟.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多金属共生的采矿和选矿废渣。冶炼废渣等.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 废气,废水 液、余热,余压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企业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应当无偿提供给具备相应能力的生产经营者进行综合利用.对经过加工并达到相关标准的各类废物,排放单位可以按照利用单位收益大于排放单位收益的原则、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经供需双方商定、收取合理的费用、第十六条。粉煤灰 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和利用单位应当建设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污染物控制标准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处置场所,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防止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第十七条,粉煤灰,脱硫石膏、煤矸石、炉渣等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的要求消化利用、未能消化利用的 应当允许其他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经营者无偿使用 排放单位不得向利用单位收费或变相收费。并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时.应当优先设计采用符合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第十九条,各类产业园区、应当制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自治区鼓励产业园区的企业进行废物交换利用,能量梯级利用 土地集约利用,水的分类利用和循环使用,共同使用基础设施和其他有关设施、对短期内无法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废物堆存场地 实现分类堆存.集中管理 产业园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和中水生产设施 集中污水处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和交易市场 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和相关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再生资源的收集 分拣.储存 运输及信息化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立和完善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率.第三章、鼓励与扶持,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的财政扶持力度,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科技研究开发、技术改造。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项目的实施,信息服务等、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支持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节能 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按照有关规划布局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项目。对开展利用工业固体废物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或项目 在生产准入,市场准入 核准备案,建设用地 环评审批等方面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对公益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用地.用电,用水方面予以优先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综合利用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以上的项目用地优先供应、按自治区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 适当放宽其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期限.对优先安排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予以项目建设及有关配套费用的资金支持,第二十五条、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和产品的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工艺或产品,享受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二十六条。重大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示范项目、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等经济综合部门应当给予直接投资,资金补助.优先立项等多种方式扶持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使用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并且达到规定比例的 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对运输特定种类废物的专用车辆.其道路通行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特定种类废物目录及优惠政策由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交通运输.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自治区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采用先进或者适用技术,对农作物秸秆、畜禽养殖废物 农产品加工业副产品.废农用薄膜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沼气等生物质能源.鼓励和支持林业生产者和相关企业开展林业废物和次小薪材等综合利用.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三十条。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信息监测平台,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数据收集 整理和统计体系、构建废物排放.贮存及综合利用数据统计平台.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作工作机制。共享相关信息,协调处理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期间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和实行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在建设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对未按要求使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工程、有关部门可不予审批,第三十三条,企业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优惠政策的、由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收回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税务,财政部门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施行 2000年1月1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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