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确保本市节水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合理用水 节约用水。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根据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节办。2001、4号、和其他相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家节水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节水证明商标 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国家节水标志是国家节水的宣传标志。同时也是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产品和器具 节水型项目以及其他节水相关事项的标识,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经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授权 负责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授予国家节水标志的相关目录。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上海市建筑节能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办 上海市节能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节能产品评委会。上海市水利排灌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灌处,等相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市节水办做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使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有关节约用水宣传活动的.可自愿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 允许在宣传活动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的节水型企业。节水型社区,节水型项目。节水型产品和器具可直接申请使用市节水办颁发的国家节水标志 批准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根据市节水办授权范围、可在企业 社区和项目形象标识,产品和器具的广告宣传,标牌和标识等相关事项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第五条,审定标准 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具体审定标准主要参照。节水型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GB、T7119,93。节能产品评审方法和程序,等现行技术标准,节水型社区,节水型工程等节水事项审定标准另行制定,第六条 申报资料,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2,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3,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推荐证明或报告,4,国内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营业执照、总代理商还需提供总代理合同,复印件 5。省,部级质检机构出具的符合节水标准有效期限内的检测报告。6,三年以上保用期的产品或器具质量保证书 第七条.申报程序.一,申请单位携带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报告、到市节水办领取或网上下载、国家节水标志使用申请表.二,申请单位向市节水办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三,市节水办审核申请资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进行审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四。经审查合格的.由市节水办颁发.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同时向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使用时效,国家节水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 需继续使用的、在期满前一月内申请复审 在有效期内,市节水办可委托市给水处、市排灌处.市建筑节能办 市节能产品评委会每年进行一次行业检查。凡行业检查符合节水标准的.下一年度可继续使用国家节水标志 凡行业检查不符合节水标准的、允许有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后仍不符合标准的。取消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同时在三年内取消申请使用国家节水标志的资格。第九条、费用。节水宣传为社会公益活动 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原则上不收费.只适当收取申请表 使用证书和铜牌标志的工本费.使用证书由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十条,变更手续.单位变更名称和性质、法人代表和经济 技术负责人时,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节水办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奖,励 对在本市国家节水标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节水办给予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 监 督,获得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单位 应当定期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维护国家节水标志的形象。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节水标志使用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节水办取消其申报资格、已颁发的、取消其使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做好国家节水标志的管理工作,在执行本规定中 假公济私.徇私舞弊的,按有关法规.纪律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解释权,本规定由市节水办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日期,本规定自二 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