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崇明县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县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经营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有力打击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销售液化气等违法行为 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工作和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委 市政府关于、平安建设,的工作要求,以.城乡安全 人身安全、社会安定。人心安定。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本县液化气经营秩序 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完善各项防范措施 达到标本兼治,长治久安,确保社会的公共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组织领导,县有关管理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液化气市场状况。提出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措施 协调联合执法中的有关事宜。县联合执法协调小组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县建委,县燃气办,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消防.治安,县安监局,县质监局,工商崇明分局等部门参加、县建委,县燃气办,负责日常工作,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专项整治或联合执法行动、由县建委,县燃气办。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掌握非法经营液化气的线索 充分发挥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的作用、三.职责分工,一。燃气管理部门 负责对液化气储存充装站 供应站的规划,布点.管理和检查工作。对非法窝点以及违反液化气充装。气瓶管理和违反液化气经营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气瓶检测、气瓶标识的实施和管理 二,公安部门,交警,负责对跨市境道口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检查及道路运输瓶装液化气车辆的协查.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违反,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不符合液化气钢瓶管理要求的气瓶查扣,并移送燃气管理部门处理、消防,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经营液化气及合法经营单位不安全行为的查处.治安,对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抗拒行政执法的或者暴力抗法的行为进行打击,同时 配合燃气管理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灌 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查处,三,交通部门 负责对具有经营资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核发.对跨省市道路出入口及县境内道路运输的瓶装液化气车辆及从业人员实施检查,对无危险品运输资格从事液化气运输或者危险品运输车辆超出经营范围非法运输液化气气瓶等违反有关法律 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四 质量技监部门 负责液化气充装和气瓶检测单位的资格审查以及监督检查,并对气瓶充装和检测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气瓶电子标签的应用和管理工作,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治安,消防、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对民房、出租屋,租赁场所,包括农村出租的民房、闲置厂房,动拆迁地块等隐秘场所非法储存 倒灌液化气地下窝点的执法检查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对非法从事液化气销售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部门应遵循依法行政、依法监管 依法查处的原则.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和协作,明确责任部门,落实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强化监管.严格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和责任制 做到分工明确 协调有序,监管有效。要强化源头管理.重点打击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非法充装液化气的违法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为建设 平安崇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二,巩固成果.长抓不懈 要巩固去年以来开展的联合执法专项整治成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 汲取联合执法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倒灌及闲置厂房。民房出租屋等场所的监管。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防止非法经营的回潮.三。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部门之间要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动态管理。形成有效监管.各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 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依照职责由本部门进行查处。或共同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的行为、四,教育为先.疏堵并举.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用气的宣传,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长效管理机制和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包括正确选择正规液化气的识别方法等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抵制使用非法销售液化气的意识,新闻媒体要加强安全用气和有关打击非法经营液化气的报道.加大对查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 强化舆论监督,发挥社会监管作用。五,严格管理 责任到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加强日常监管、要密切部门间的合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相互配合.优势互补、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各单位安全监管范围、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切实消除不安全隐患、确保本县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崇明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 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