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征收安置住房、动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县征收安置住房,动迁安置房 以下简称,征收安置住房。建设 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顺利推进本县重大工程建设和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根据 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市属动迁安置房建设若干意见,沪府,2010.34号,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上海市区县动迁安置房项目认定办法、沪房管 201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长兴岛范围由上海市长兴岛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的征收安置住房建设 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第三条、管理部门.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县征收安置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 县发展改革 规划土地。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第四条。计划编制。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县重大工程、旧城改造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房源需求情况.在实施单位上报的基础上。提出征收安置住房建设计划,经县政府同意后向市级部门申报,第五条 实施主体.根据我县功能区分布和安置房区域性需求相对集中的特点,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分三大主要区域.分别由三个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的土地前期开发、协调推进和房源收储等工作 即堡镇以东至陈家镇范围统一由崇明东滩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实施 堡镇,含堡镇 至新河镇,含新河镇,范围由富盛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牵头实施,新河镇以西各镇域统一由崇明新城管理委员会牵头实施。第六条.用地选址及安排。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综合考虑城市交通、教育医疗等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由县规划土地部门负责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实施主体以及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落实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县规划土地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第七条。建房协议价格,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 由土地楼面价。建安综合造价、市政公建配套建设费,财务成本.房地产开发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微利和相关税费等组成,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建房协议价格。由实施主体根据上述组价要素进行测算、在申报项目认定前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建房协议价格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审核程序进行调整.第八条 项目认定.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和县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等部门预审并经县政府同意后 向市级管理部门申报项目认定。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和县规划土地部门根据市级征收安置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分别办理项目认定的相关手续,第九条、土地出让,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招拍挂方式确定中标人,县规划土地部门应当与中标的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出让合同中注明,征收安置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用途 第十条.建设项目协议 征收安置住房项目中标后.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和管理办法实施开发建设.县住宅管理部门会同实施主体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协议书,进一步明确建设要求、交房时间、销售价格和供应方式等内容,建设项目协议书,作为建设单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依据之一,第十一条、建设要求 征收安置住房建设应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美,工程优质.的总体要求。注重节能省地型住宅建设标准。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适用技术的应用,严格执行住宅建设规范。确保综合建设质量,以满足本县重大工程。旧城区改造等动迁安置用房的需求、第十二条,房源收储、征收安置住房项目在.建设项目协议书,签订后、由实施主体对应的开发公司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对住宅进行收储.并按规定根据建设进度分期支付购房款。收储价格一般按照项目建房协议价格确定。签订的,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应经县住宅管理部门鉴证并备案,下同。第十三条,房源供应及供应价格、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根据各区域重大工程。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推进计划,动拆迁需求情况,统筹平衡.协调安排征收安置住房房源.并完善统计报表。加强动态监管,列入安排供应的征收安置住房房源。由房源收储实施主体供应所需房源、并与用房单位签订.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确定面积、套数.价格以及资金拨付等内容,征收安置住房的房源供应价格。由建房协议价格和房源收储后发生的财务成本 物业管理费等组成,第十四条 房源安置 征收安置住房房源的安置使用应按照公示房源,受理申请。条件审核.开具供应单,签订预 销、售合同的程序,用房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严格把握供应对象 规范供应程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会同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动迁户的购房申请。向符合条件的房屋被征收居民开具、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经用房单位确认后报征收,拆迁、管理部门审核盖章、购房人持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供应单。等材料。与建设单位签订预。销,售合同。配套商品房供应单、由用房单位凭项目拆迁证明 征收安置住房供应协议、等材料向县住宅管理部门申领 第十五条。产权登记,征收安置住房的预售许可证应当注记。征收安置住房。预,销,售合同签订后.征收安置住房的购房人应当持,配套商品房供应单,和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文件.到县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县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应当在相应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权证和预告登记证明的附记栏内,注记。征收安置住房.字样 征收安置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第十六条。其他、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崇明县人民政府转发县房地局制定的崇明县配套商品房开发和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崇府办发,2005,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以配套商品房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二 本办法由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崇明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3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