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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建立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省委 省政府两办 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 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在限定房屋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的前提下,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由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市、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统筹监管的普通商品住房。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公开透明.自愿申请。逐级审核。限制交易、动态监管。第五条,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限价商品住房相关政策,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实施本办法.发改.物价。建设.财政,国土资源 规划。环保,税务 房管等部门和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购买对象和建设计划管理 第六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七条,市 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会同发改、建设 国土 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城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 合理确定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及用地的供应规模 限价商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在符合城镇规划.限房价 限套型、限购买对象的前提下.开发建设用地面向社会招拍挂 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对利用存量土地进行限价商品房建设的.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依法申请政府收回,再按照程序组织出让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第九条,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同时要与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协议,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配套设施内容及要求。产权界定及移交等内容.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方式.包括集中新建和开发配建.建筑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集中新建是指政府选取独立地块。设定土地的最低出让价格 并对房屋的最高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方面提出限制条件 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开发限价商品住房 开发配建是指在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第十一条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进行建设,方便居民工作生活,第十二条、限价商品住房的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完善,环境舒适 节能环保,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和质量、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限价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的规定.达到交付条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对住房困难的工矿企业.在自有土地区域内申请建设限价商品住房解决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职工的 应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发改部门批准,建设限价商品住房的、须严格限制户型面积和建设规模。在向符合条件的内部职工销售后仍有剩余住房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出售,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建设物业用房等物业设施,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七条。限价商品住房项目配套建设的车位。商业设施的租售管理和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销售价格,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定价,按照既能满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 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九条、限价商品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费用等,为基础和税金。合理利润确定、原则上按照地块出让时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一类型的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并综合考虑项目用地拆迁补偿,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及规模等因素。下浮20,左右的价格确定房价.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确定,报经物价部门批准后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以每一宗出让土地,相同地价。为单位,按项目分别确定中准销售价格 第二十条.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成本审核.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第五章,申请审核程序.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制度。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二,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三,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中心城市城中村改造的被拆迁户和农村进城落户居民家庭.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保障性住房且达到面积标准的 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第二十二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 户籍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二、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所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收入、住房情况证明 三、属于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提交房屋产权证 拆迁证明和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四.其他需提交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房屋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第二十四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向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购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或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其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三,申请人持获准的,审批表。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购房.签订,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第六章 房地产登记与交易。第二十五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 购买单价等内容.第二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确需转让的。可向户口所在市,县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后继续用作限价商品住房向符合条件家庭供应。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后转让和出租的.购房人应当按转让出租时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与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限价商品住房转让后。原购房人不得再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开发企业违规开发限价商品房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二十八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不得再次申请.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申请家庭资格审查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销售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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