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 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灾后处置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专群结合、以专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保障等工作、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建立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 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市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组织人员巡山护林.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等森林防火工作,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将森林防火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明确相关人员,协助做好森林防火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配备专职人员 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管护人员和防火措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并将森林防火工作纳入目标考核管理、第九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度、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武警部队 公安消防部队等组成、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检查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三.负责制定森林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完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及保障制度、四.指导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组织森林防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火灾预防 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 及时启动本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制定扑火方案 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六、负责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和调度 统计,建档工作,及时逐级上报和下传森林火情火灾信息以及有关事项,七,协调解决森林防火的有关问题.八,其他应当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第十一条。有森林防火任务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野外火源管理措施.二 确定防火责任人和责任区 三、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定期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定期检查维护森林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和宣传标志。第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或者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有森林防火任务的村 居 民委员会可以组建应急森林消防队伍,第三章、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三条,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市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市森林高火险期,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自然气候条件和火灾发生规律,决定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中 长期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200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可以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和森林防火重点区域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村,居 民委员会以及森林 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向社会无偿发布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信息 学校应当对在校师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森林 林木 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语标牌、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驾驶人、乘车人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铁路。电力.通信、水利、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12月12日为森林防火宣传日,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配备下列森林防火设施,设备.一、警示宣传标志、二。森林防火通道,生物阻隔网络、三.森林防火瞭望台、检查站,物资储备库。森林消防队伍营房等,四,森林防火信息指挥系统.通讯网络系统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护林员定位管理系统,五,森林防火水窖、储水罐等蓄水输水设施.六,交通运输工具,灭火机具.七.其他应当建设、配备的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航空灭火协作机制,建设航空灭火水源地.飞机临时停机坪等基础设施、保障航空灭火需要,第十九条、在森林防火区内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五十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森林消防水池,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在森林防火区内架设电力 通讯设施和铺设天然气管道及生产、存储,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防火隔离带,宣传标志、瞭望台 检查站、防火水窖。视频监控设备等,不得干扰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第二十一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营林场等管理机构 应当配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和专用应急通讯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特种车辆。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森林防火专用车辆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其他车辆及行人应当让行 在森林防火期,执行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任务的森林防火专用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时。免收车辆通行费,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的林地.按照属地原则划定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区.并确定各级森林防火责任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实行森林防火网格化管理、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临时性入山森林防火检查站、点.执行森林防火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用标志,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 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消除隐患、第二十五条,具备实施计划烧除条件的林地、应当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实施林下可燃物烧除.不具备计划烧除条件的林地 应当开辟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人工割除等方法清除可燃物.消除火灾隐患、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纳入森林火灾保险。鼓励和支持商品林林权所有者参加森林火灾保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市.县区 乡 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为森林消防队员购买工伤保险,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山区县每一百五十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坝区县每一百公顷林地面积配备不少于1名护林员.森林高火险期,根据火险等级增加护林员。并明确森林防火责任区 第二十八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 森林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吸烟.烧纸,烧香。烧蜂 烧山 烤火 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焚烧垃圾。二、燃放烟花爆竹 孔明灯等,三、使用烟熏,火攻。电击等方式狩猎.四 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五 擅自实施烧除,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六,擅自进行烧灰积肥 烧地.田,埂 甘蔗地.牧草地。秸秆。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七、擅自实施爆破.打靶等活动、八。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森林防火期内 在森林防火区因农事生产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二,有专人负责和必要的防火措施,三,组织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四,用火时专人看守、用火后彻底熄灭 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第四章,森林火灾的扑救第三十条.森林火警电话为 12119 与,110,119,报警电话实行联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或者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保证信息畅通和预防扑救工作正常开展、非法定工作时间参加森林防火值班、带班的人员 应当安排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给予补助。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一。发生在州市,县区交界地区的,二。发生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 城市面山的 三.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四,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五,预计受害森林面积达到十公顷以上的、六。出现人员伤亡的,七、需要省,市支援扑救的、八、需要调动驻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参加扑救的。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市 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成立火灾现场指挥部 根据森林火灾现场情况,科学确定扑救方案.快速有效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开展扑救工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服从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需要。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有权决定采取开设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 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 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决定。森林火灾扑灭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三十四条,发生森林火灾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 认真履职,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扑救森林火灾所需资金。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及周边秩序.森林公安负责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员 物资的运输.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救护.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情况分析。设置火场移动气象台.及时提供火场气象数据、适时组织人工增雨。通信部门负责保证现场通信畅通,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保障和线路运行安全。民政部门负责灾后群众生活的保障 第五章.灾后处置第三十五条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交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负责看守火灾现场 火场看守时间不少于48小时。经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撤出看守人员,第三十六条.森林火灾扑灭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同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同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因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调查和评估,第三十七条 农村居民 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参加扑火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费及组织扑救森林火灾所产生的费用,由肇事单位或者肇事者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支付.肇事单位,肇事者或者森林防火责任单位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支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参加扑火的,扑火期间人员工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并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两倍给予应急扑火特殊补助 第三十八条。在扑救森林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保障.评残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对因森林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给予基本生活救济、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第四十条。森林火灾扑灭后 承担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勘定损。按照理赔标准进行赔付.第四十一条、森林火灾扑灭后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并实施森林植被恢复方案。恢复火烧迹地的森林植被、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接受检查.实名登记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