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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可参照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的规划与建设 市容和环境卫生,绿化 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市场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管理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实行分级管理,归口负责 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计划的制定,指导.检查,监督,协调工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协调 有序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对城市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评,第六条,在城市管理中。相关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 公正、文明执法 在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 有权拒绝检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公民道德规范教育。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 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劝阻。举报的权利,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 程序组织编制.调整、变更.报批,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第九条,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用地和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必须向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修缮.外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工程管线.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城市公共空间置放。设置各类设施,站场。举行各类活动,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或有关核准手续、第十一条,村庄建设规划必须严格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方案须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对有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或者不按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施工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在其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未结案之前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暂缓审批该单位和个人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施工工地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 8 米的围挡设施.第十四条,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 各种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街门面,使用人或产权人必须适时进行清洗.整饰 保持其整洁,美观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上堆放超过阳台栏杆高度的杂物 窗外不得吊挂.摆放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第十六条,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上设置防盗笼.栏,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临街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遮阳雨篷,确需设置的 必须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设置高度不低于2、4米 宽度不超过1、5米。第十七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 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 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 枝叶等,管理单位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画廊 橱窗 宣传板 标示牌,霓虹灯.彩旗、布标等,其内容须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和要求设置 对破旧影响市容的 由产权单位及时更新和拆除.第十九条.在中心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建筑物外侧 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二,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四、擅自拆除,移动、封闭 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五。在街道及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含街道,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第二十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城市主次街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城区河道等由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负责 由有关单位管理的公共场所、车站,公共绿地,集贸市场 停车场 公路、铁路沿线,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小街小巷。楼群院落,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负责 邮亭 商亭。店,摊点、户外广告的卫生.由经营者负责。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机关 团体,部队 学校 企事业单位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第二十一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并交纳生活垃圾代运费,第二十二条 医疗.科研,教学。屠宰。生物制品制造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 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或者生产废弃物内倾倒排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丢弃和回收使用医疗废弃物,各种动物尸体.应当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区的地方实行不小于1米的深埋或者火化处理,不得任意丢弃,第二十三条,处置城市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核准范围和要求进行处置 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造成环境污染,第二十四条.从事运载的车辆.不得对城市道路和环境造成污染。运载垃圾,粪便,砂石,渣土和粉尘物等的车辆应当严密封闭、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填埋,运载车辆应当将车轮清理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饲养宠物,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排泄大小便.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要严加看管 单位和个人饲养的犬只,要按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准养证、饲养的宠物必须到兽医站进行预防接种,市区流浪的宠物由有关部门收容处理.市区内禁止饲养鸡 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 学校.机关,团体.部队 公共文化设施 医院,疗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5。其它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30 二、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其它污染企业的绿地率不低于30.四,城市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五,公园设计突出植物景观。绿化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城市广场建设要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 以上.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以种植树木为主.实行乔、灌.花,草的合理搭配 倡导城市绿地的认建、认养,认管等绿化活动、积极推行建筑物。屋顶,墙面 立交桥等立体绿化。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及城市树木、因特殊需要砍伐,迁移古树名木的须经市政府批准 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损坏草坪 绿篱。树木,花坛、园林建筑及其他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就树搭房,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 电力和通讯等公共设施建设要注意保护行道树和绿化带.影响电力和通讯网线的行道树要定期修剪.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地养护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公共绿地.城市道路绿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行道树和风景林地,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部门或户主负责.第五章、市政公用工程设施管理、第二十九条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并维护和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第三十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搭盖棚屋,堆物、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第三十一条、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许可的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使用。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 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 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三十三条、因紧急抢修其它市政公用工程设施,需立即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开挖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手续,第三十四条.依附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 地下的各种管线的设置.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五条,城市实行计划供水,节约用水,统一供水,有偿使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按照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不准擅自拆除 改装供水,排水公用管线,不准在城市公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不准擅自将自建供水管网设施与城市公用管网系统连接、不准将再生水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直接连接。严禁向供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物质,第三十七条、严禁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照明设施,二.擅自接用 切断照明线路。三 擅自在照明设施上架设。安装 悬挂 张贴广告 标牌.灯箱.条幅等以及其他非道路照明使用的线路和设施。四.在照明设施周围3米内搭棚围栏 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造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第三十八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及其他市政公用工程设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第六章,城市环境保护 第三十九条。在城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以及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油烟或恶臭气体对附近居民造成污染、中心城区禁止燃用原煤,露天焚烧秸秆 第四十条.中心城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晚10时至晨6时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 设施.三。对周围居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营活动和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四,在中心城区燃放烟花爆竹,节假日.重大活动等需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政府临时决定燃放地点和燃放方式,五 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排放下列物质 一 含有汞,镉,砷。铬 铅,氰化物、有害磷化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二,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者含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三 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四,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五。其他影响水体质量的污染物,第七章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 城市交通优先发展大载量公共交通客运.实行公交优先,公交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 没有专用车道的。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在规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区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出租车在南北大街.聂耳路,凤凰路、东风中路营运时,必须按指定的站点停车上,下乘客.禁止在临时停车泊位上长时间停放待客,其他路段在确保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停车上,下乘客、不得违反交通法规随意调头,停放、超车。上下乘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第四十三条、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户口在中心城区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需要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发动机排量小于50mL 的,必须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或者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不得驾驶机动正三轮摩托车在中心城区道路上行驶、禁止货运车辆、公路客运车辆,拖拉机,机动正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等进入中心城区行驶,需在中心城区行驶的,应当持城区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具体按,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在中心城区划分有机动车道 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各行其道、在没有划分的道路上 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四十五条.在城区道路范围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划定的临时停放点内、不得乱停乱放 第四十六条 在中心城区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过规定时速行驶.逆向行驶和不按规定超车、调头、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驾驶摩托车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三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四 违反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五。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通行,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第四十七条,在中心城区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横穿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二、在人行道上驾驶 三,非机动车后货架搭载12周岁以上的人或者后轮载人、四.扶肩并行,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牵引 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五.自行车。时速20km、h以下的电动自行车 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第四十八条。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行经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从人行横道上通行、二,通过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路段时。应当确认安全后通过,三,乘坐公共汽车或者出租车时,应当在站点或者临时招呼站等候 四,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由机动车的右侧上下车 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五.乘坐摩托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不得侧坐或者倒坐,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对违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其他行为作出规定的、按、玉溪市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执行,第八章。市场管理.第五十条 市场管理。坚持划行归市,归店经营的管理原则、规范市场秩序,第五十一条、市场经营应当公平交易,文明经营,诚实守信,禁止随地交易,沿街无证经营,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经营场所饲养宠物,禁止经营腐烂变质 有毒有害 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物等肉类品,第五十三条 加强药品市场管理.严禁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规定的药品,器械、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药,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加强医疗市场管理,严禁非法行医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学校.医院,机关.居民住宅区设立文化娱乐场所,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每日凌晨零时至上午8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营业、歌舞厅,营业性音像等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禁止在中小学周边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室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并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各项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 禁止下列行为,一。制作.出版、经营盗版及内容反动。色情 淫秽.封建迷信,暴力凶杀等报刊。音像制品.出版物、二,利用文化经营场所进行色情服务或赌博.三.海报、水牌等广告内容虚假或以色情 暴力的画面或文字招揽观众,第五十六条、在文化娱乐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一。通过各种形式传播内容反动,色情 淫秽.凶杀,封建迷信的书刊及音像制品,二.利用麻将,扑克等进行赌博 三.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四.使用盗版音像制品.出版物.第九章.罚则,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环保,公安,卫生。工商,交通,文化,国土资源等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八条、在城市管理中。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六十条.市政府原有规定没有明确废止的与本办法一并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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