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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严格控制新的环境污染产生 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及其他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改建,扩建 迁建项目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必须遵守.环评法,条例 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第三条。各县区环保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二,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区域总体规划布局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三。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四、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 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五。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必须符合省、市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并做到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增 六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和生态破坏、实现.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七、项目建设受影响区域尤其是敏感保护目标,必须满足按环境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第四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一 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三,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 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四。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五.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六,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 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建设项目.七.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 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 的项目,八,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 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九。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地区.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十,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十一。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的新上项目。第五条,根据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审批和验收建设项目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登记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一,市人民政府及其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审批并安排市财政预算内资金的建设项目,二 总投资,8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1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非工业建设项目 三 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四、省环保部门确定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各县区环保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登记表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审批.一。总投资,不满8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12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二,市环保部门确定由各县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把好项目审批关。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时。要贯彻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并重的方针.坚持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总量控制的要求.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规划 能耗物耗大。污染物产生量大.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方式。工艺和产品或禁止投资的建设项目.坚决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防止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七条,建设项目必须坚持先评价后建设的原则,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类别.性质.规模及所处环境.根据、名录,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擅自降低环评等级。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 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八条 按,名录.规定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委托持有国家环保总局颁发的 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严禁无证评价.借证评价,个人承包评价以及超越评价证书工作范围评价等行为,凡不符合规定的评价报告 不予审批、第九条、评价单位必须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在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当地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要求,环评工作要注重在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上,由具体建设项目评价 转到与政策法规战略评价及区域环评相结合上 由注重末端治理转到符合源头控制,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要求上,第十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避免个人决策发生重大失误.提高审批质量、各县区环保部门必须建立项目集体审批制度.成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查委员会 对污染较大或地处环境敏感区等的建设项目,实行集体讨论。科学决策,第十一条 对一些污染严重和生态破坏较大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审批要建立听证会制度 征求相关人员 相关部门的意见,使审批更趋科学化.同时调动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监督的积极性.第十二条.对市级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县区行业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必须出具预审和审查意见,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登记表的审查.审批必须有经办人 审核人签字,审核人必须是分管、主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部门领导、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即.三同时。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的措施以及环保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环保篇章应由审批、审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和环境监察部门参加审查 确保环保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第十五条,环保部门应认真审查初步设计环保篇章的内容.并提出意见,主要包括 一 设计中是否采用了 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 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文件中规定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及、以新带老.总量控制.等要求是否全面落实,是否按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排污指标设计。三。相应环保投资是否列入工程概算.四,是否按要求进行排污口规范化设计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审批文件中要求在设计阶段解决的问题是否得到落实.承担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的单位,其资格必须符合 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六条 各县区环保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和上级环保部门的授权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进度及施工现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建立施工期环境监察制度 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的严格实施、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会同施工单位负责环保工程的施工建设、确保环保设施按工程投资和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并建立工程进度档案资料。按进度向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监察部门应按。三同时,监察程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监察记录纳入对该工程项目管理的档案资料。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必须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提交试运行报告,环保部门在核实环保设施是否全面建成 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 及时作出批复,若同意试运行、则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 规定试运行的时间,试运行期内、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试运行期应按照征收排污费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十九条.实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指令性验收制度 各县区环保局应根据项目主体工程完工情况下达年度环保设施验收计划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环保局14号令、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0 38号,执行.第二十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停产整改,第四章、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审批条件 一、项目预审阶段,申请人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代项目建议书.政府或项目主管部门立项批文 或项目备案登记证明文件。项目选址意见证明、办理环评手续的申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地形图 二.项目环评阶段 申请人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登记表 报送报告书的项目还必须同时提交报批申请,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复印件,三,项目试生产阶段,申请人提交试生产 运行 申请报告等、填报临时许可证申请表。四。环保竣工验收阶段 申请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以及验收监测报告 填报竣工验收报告 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有关报件,由建设单位报送到各级政府统一设置的便民服务中心环保部门窗口受理.环保部门视实际情况对项目拟选厂址进行现场勘查,并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原则。确定该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型并复函通知建设单位 由建设单位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评价单位,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三类审批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即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核准审批管理 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须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以消除或减少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的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 第二十四条。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后实行 三同时 管理,一,初步设计阶段。受理设计方案、进行资料审查,审查后反馈意见并组织备案 二 施工阶段。受理建设进展报告 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实、监督、组织备案,三。试生产阶段,受理试生产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四,竣工验收阶段 受理竣工验收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察看、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验收。第二十五条。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收到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进行核准,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收到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收到经评审修改后的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批复,需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报告书。报告表及原批准文件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原审批机关在收到要求重新审核的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试生产。试运行,申请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有关资料。并现场查验后 30日内回复,环境保护工程、设施,的竣工验收自环保部门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验收、第五章、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公开制度,一 公开办事机构和人员身份.包括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监察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机构的内部设置.主要职责及主要负责人.便民服务中心环保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及.三同时、监察人员在办公时必须佩戴工作证或执法证,接受群众的监督,二,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 包括国家 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公务员行为规范 工作职责,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的依据.程序。等,三 公开具备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及具体的环评收费依据和标准。四,在相关的期刊及网站上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结果,五.公开建设项目管理公众参与的方式,渠道,结果、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备案制度,一。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及审批文件转环境监察部门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部门备案,以便实施执法监督和。三同时.验收,二.各县区环保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应按时上报市环保部门备案。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明文件 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复印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每半年。6月底和11月底 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登记.备案内容为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表、登记表。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每半年 6月底。11月底。上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登记、备案内容为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申请表.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和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行档案制度.一,建设项目环保档案是建设项目环保管理重要的基础工作。各县区环保局应对审批的建设项目建立环保档案,使档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二、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13号,1994,和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HJ、T8。3,94。的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档案的管理.三、各县区环保部门应在次年的6月底以前完成当年度的档案立卷整理工作。并将当年卷宗目录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第六章.监督稽查,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强化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稽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的责任单位,第三十条,市级环保部门不定期对全市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或重点抽查、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执法或重点抽查。检查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后污染物排放是否出现反弹。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市级环保部门。第三十一条。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按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与验收。对各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规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 要根据 环评法,条例.规定 及时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第三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实行审批负责制.第三十三条,环评单位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环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后果的。依法追究环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中与市环保部门以前下发的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地方,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玉溪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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