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红塔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0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规范停车秩序,加强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确保道路安全。有序,畅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玉溪市红塔区城市建成区内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本办法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第三条、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办法的义务,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停车泊位的设置.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规划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第六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征询城市管理,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意见后确定。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施划,第七条.社区.开放式小区等道路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需在具备车辆停放条件的道路上设置停车泊位的 应当提交停车泊位施划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消防部门 辖区派出所同意后.由管理者施划并自主管理、第八条,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按照前款规定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同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办理,第九条 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形成的开放式场地需设置停车泊位的。由产权单位或管理者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泊位的相关手续后.由管理者施划 第十条、遇紧急情况或者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停车泊位的交通管制措施.并维持交通秩序.紧急情况处理完毕或者大型活动结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交通管制 第十一条、下列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设置停车泊位、一.城市主干道,快速路的机动车道,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 急弯路 桥梁.陡坡范围内的路段,三,净宽小于3米的人行道或者设置停车泊位后挤压人行道无障碍通道的路段、四,大型公共建筑周围的疏散通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五 人行过街通道的出入口及两侧5米范围内、六,道路管线井盖设施周边1米范围内,七 其他应当禁止设置的路段.第十二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标志标线应当统一式样,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占用、撤除停车泊位。禁止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禁止在停车泊位上清洗车辆.第十四条 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状况进行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调整停车泊位,一,停车泊位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或条件的、二.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 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三,城市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四 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调整后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车辆停放管理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地点 数量。使用时间.停车种类 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城市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由城市管理部门采取以下方式,确定经营或管理者、一。指定社区服务组织.二。委托专业停车管理企业,三。公开招标或拍卖。四,市,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方式,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确定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的,所得收益应当全额上缴财政.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维护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二.在醒目位置明示停车计费方法和标准 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费.明码标价.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票据.四、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五,加强对停车设施 各种标线标识的维护管理 确保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车辆停放。七,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持停车泊位周围环境卫生整洁。第十八条。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觉遵守停车管理制度 爱护停车泊位设备设施、二、按车辆顺行方向。标志。标线依次停放,三,在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上停车的 按照标准支付停车费用,四,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第十九条 一切车辆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车辆,但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除外、第四章。收费管理、第二十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许可制度.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区域的划定和收费管理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采取按时或按次的方式计收。停放时间在二十分钟内免收停车费,超过二十分钟的,按规定收费、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收费或超过标准收费,收取停车泊位费时不出具税务部门票据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二十四条.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行政执法车 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免收停车费。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发生突发性公共事件时 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公安交通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免费停车服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占用.撤除停车泊位。在停车泊位上设置障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收取停车泊位费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城市道路交通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在停车泊位上清洗车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其收费区域的划定和收费管理方式由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