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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红塔区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 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0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玉溪市城市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管理 减少环境污染 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玉溪市红塔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运输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渣,弃料及其他废弃物、本办法所称散体物料,是指除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以外。在建设。生产生活活动中所需的土,砂.石。砖等建筑材料及淤泥 污水.煤,矿产等 第三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 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运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合理引导各类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回填,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第五条。在城市建成区进行建筑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施工等需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和土。砂。石的单位,在运输前应当按规定到红塔区城市管理局办理核准手续,并向城市管理部门如实申报需运输建筑垃圾和土,砂 石的种类,数量及运输车辆,处置方式,项目周期等 经同意核发,建筑运输准运卡。后方可运输。第六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密闭车辆承担运输 第七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并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密闭标准,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二,使用统一的颜色,车身和车厢顶盖标识、车身后部号牌放大字样,第八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 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建设工程运输管理责任书.第九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与承运人签订承运协议,承运协议应当对建筑垃圾和土,砂、石运输管理要求.承运总量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承运建筑垃圾不得转包运输业务 第十条.运输建筑垃圾和土,砂。石的人员应当检查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车辆密闭情况,运输沿途不得抛撒,泄漏。第十一条。运输车辆需要临时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 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持.建筑运输准运卡,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临时入城通行证。和.建筑运输准运卡。应当随车携带、第十二条。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二。应当及时清运施工时产生的建筑垃圾 防止污染环境。三,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四,出入口按照要求设置车辆冲洗设备、设施,对进出施工工地车辆的车轮。车身进行冲洗.防止污染路面。五 负责工地出入口周边和运输沿途卫生责任区的清扫保洁等工作.第十三条、个人和单位进行装饰装修等工程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 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运输时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采取标准篷布包裹 袋装等其他密闭措施。沿途不得抛撒、泄漏,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第三章.散体物料运输管理 第十五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道路上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密闭车辆或采取标准篷布包裹。袋装等其他密闭措施,沿途不得抛撒,泄漏。第十六条.运输散体物料的车辆需要临时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 第十七条、运输散体物料应当随车携带、临时入城通行证、并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 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 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三 四项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筑垃圾和散体物料的运输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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