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 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云政发、2012。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后廉租房。公租房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 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 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红塔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员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和公示、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内产业工人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准入,轮候.退出管理等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国土资源、规划.财政、民政,税务.国资 金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家级 省级园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者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配租和出售管理。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 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城乡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进行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规划,应科学统筹,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就医,就学等配套设施的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 并符合节能环保和安全卫生标准等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 由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可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等方式建设,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和吸纳各类社会资金、通过BOT.BT。融资代建 工程垫资总承包等方式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由政府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建设和经营管理、政企共建 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照约定的产权比例进行经营管理、在商品住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按合同约定产权进行经营管理 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一.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 二,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投资建设、三,由其他企业和机构投资建设。四,在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五,政府或企业收购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标准的住房。六.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应为成套住房或集体宿舍 成套住房户型以40平方米左右小户型为主 小高层,高层建筑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 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20日内 将竣工项目的房源基本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应当注明 公共租赁住房。和产权比例.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转让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时,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转让后不得改变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质,用途 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 市。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二.市,县区每年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三、每年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按规定列支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四,市,县区每年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提取10,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五,金融机构贷款和公积金贷款、六.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筹集的资金.七,按、先租后售 的方式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八。其它来源,第十五条、中央,省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市 县区专项建设配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及住房建设相关税收等.按现行国家.省.市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章,准入管理。第十七条。一,具有本地户籍的人员或非本地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地有稳定工作的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人士,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条件、原则上以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以家庭或单身人士为基本申请单位.家庭申请的。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 由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必须共同申请 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 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工作的人员可以作为个人申请.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所在地有购买,转让住房行为或记录、且房屋人均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二。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含廉租住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三、收入证明,四。住房情况证明,五。其它相关材料,以上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 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等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 收入等情况、审核部门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相关管理部门及单位应当提供便利、第二十三条.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 需由用人单位统一收集申请材料后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协助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受理 初审和预公示,审核和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和受理。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政府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初审和预公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 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街道办事处辖区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政府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无异议的 公示期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政府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及时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三.审核和公示、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审核单位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人经公示无异议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并采取公开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轮候登记号,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 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主动向原提交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申请人情况变化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四章.配租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公布配租房源的户型 数量,地点.申请时间段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确定参与选房的申请人采用抽签或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抽签或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申请人根据选择的地点和户型面积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在规定时间内签定选房确认书,第二十八条。签定选房确认书的申请人在收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30日内,到指定地点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本次配租作废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单位统一申请的、由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九条。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开具的入住通知单 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交房手续、第三十条,政企共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对本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企业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 制定准入条件和配租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配租。并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玉溪工作的全国和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 残疾人。孤儿,老年人家庭.年满60周岁 获得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配租,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申请资格、其轮候登记号作废,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二 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三,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五。其他放弃申请资格的情况。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三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应当及时向原申请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并提交户籍。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续租申请申报资料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政府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作出准予续租或不予续租的决定、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不符合续租条件的、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三十四条,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政府应对已经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的承租人所申报的户籍。人口,收入、住房.工作等变动情况进行年审。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当及时通知运营管理机构办理退出手续、第三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住房市场租金的70,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由市 县区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核定.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 转租 调换,闲置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其他住房的 且住房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损毁、破坏、擅自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用途和配套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第三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缴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参照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施设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第三十九条,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电视 物业服务等费用,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确定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物业服务费由县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研究核定 并同时将核定结果上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心城区、国家级,省级园区的物业服务费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第四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 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租住资格,在监督检查中。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明。在承租人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第六章。退出管理。第四十二条.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未进行续租或者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确有特殊困难的 可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逾期不腾退或者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产权单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且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 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二 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五 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六,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七,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 承租人收入水平超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标准。应退出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十五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1年以上,具备一定支付能力且在承租期间按时足额交纳租金的 可选择申请购买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已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租赁或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指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第四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不以盈利为目的 综合考虑公共租赁住房住户承受能力,城镇基准地价。开发建设成本等因素确定价格.具体出售价格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研究确定 定期调整、并在当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出售的房源实行分级审批 一、房源销售比例不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20,的 由当地人民政府审批销售、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二、房源销售比例超过该项目住宅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但不超过40,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市财政。市国土等部门联合评审通过后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后方可销售 第四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销售按申请和受理。审核和公示的程序进行,一 申请和受理、承租人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购房申请.申报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受理 并向承租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承租人需要补充的材料、二,审核和公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承租人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拟购房屋信息,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缴交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区域或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 由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承租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审核结果。名册,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承租人在30日内到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办理购房相关手续,第四十九条,按,先租后售,方式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进行管理、购买后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出租.转让 捐赠 但可由直系亲属继承,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出售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购买条件的承租人或由政府优先回购,所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满5年后可上市交易、并按上市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差价的70 向政府缴纳收益价款,购买期限从保障对象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计算。第五十条 集中在国家级.省级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可由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出售。国家级,省级园区管委会向企业出售公共租赁住房,以及企业向园区内的职工出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时。经折算未付款面积按照规定交纳租金,分期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两年、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设施租售收入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和个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公开 透明与高效、第五十五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况进行汇总 定期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并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第五十六条、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当地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管理,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巡视和监督检查,二,对承租人入住.退出等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情况录入档案,四.对承租人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 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申请人对有关部门的审核结论 分配结果以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十九条,对隐瞒或伪造住房和收入等情况骗租式骗购式骗购公共租赁住房,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六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或运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 使用和管理等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实施办法中所称 有稳定工作。是指以下情形、一.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且购买过保险并在有效期内,二、持有当地营业执照和地税部门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三,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收入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 四.退休的人员,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本实施办法中所称.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家庭,具体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等于住房建筑面积除以家庭户籍人口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的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红塔区玉兴街道办事处,凤凰街道办事处,玉带街道办事处范围外到中心城区的务工人员在申请中心城区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其在农村原有宅基地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凤凰街道灵秀社区除外、各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时.原籍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不合并计算的范围由各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六十二条。本实施办法中规定的,收入证明,包括、一、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和收入证明,二。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保险缴费证明,三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 政府出具的就业和收入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营业执照和税收缴纳证明,四,城镇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收入证明。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一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二。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住房情况证明,三.租住房屋的人员需提供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1年以上、含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还需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人才管理部门出具引进人才证明,二.省部级以上劳模和英模提供劳模和英模证书、三。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提供立功受奖证书。四,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五,其它相关证明。第六十三条。为支持园区经济发展,引进人才,国家级 省级园区企业可以以团租的形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园区企业初审。园区管委会终审 分配给符合条件的承租户、第六十四条、本实施办法与国家,省新出台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国家。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第六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22日起施行、2013年1月1日施行的,玉溪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暂行,玉政办发.2012.2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