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防震减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玉溪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震减灾规划,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共同做好防震减灾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联席会议制度。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承担.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减灾、综合减灾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依法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防震减灾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工作与投入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加大干部培养.选拔和交流力度。着力造就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 纪律严明。精干高效的工作队伍.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地震监测预报,第九条,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提高地震监测能力和预测预报水平 第十条,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区级地震监测台网组成.地震监测台网、包括地震宏观观测网,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监测台网规划 推进数字化测震台网,前兆观测台网,强震动观测台网,烈度速报台网和地震预警系统建设。完善地震台网运行,维护.质量检测技术保障体系,市 县区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地震监测科学技术活动 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群测群防活动予以指导,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选址、建设 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水电等保障条件,地震监测台网和地震监测设施的运行受到影响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其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毁坏,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应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三条,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本市地震预报,在省人民政府已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情况下、如果发现明显的地震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警报。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向社会发布或者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虚假信息.对扰乱社会秩序的地震谣传、误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迅速采取措施予以澄清.第三章 地震灾害预防,第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指导。对施工.审图,监理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设计单位和审图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和审图,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审图单位对设计施工图技术审查意见负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设计,审查与施工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城镇.街道,大型厂矿企业 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 地震小区划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相关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地震小区划结果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作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依据,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监理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图纸和工程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并对抗震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一并组织验收,第十八条,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送同级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到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审批手续。并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省、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经建成的建,构 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农民自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村镇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应当按照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相应的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 国土资源。防震减灾等部门加强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工匠培训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完善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标准,编制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 制定补助政策.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编制的农村住宅抗震设计图集和施工技术指南免费提供给建房村民使用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农村危旧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搬迁等工程时,房屋建筑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减隔震技术的推广应用 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强减隔震技术应用的指导和技术服务.第四章、地震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地震应急预案 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 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矿山等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并随着震情形势和工作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第二十四条,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地震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第二十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 企事业单位 应当定期组织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第二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平灾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就近疏散,安全通达的原则,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2008,的标准 规划和建设不同类别的应急避难场所.具体工作由减灾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对场所。设施.物资等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保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和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并设置明显的应急标志牌,第二十七条。市、县区应当依托公安消防队伍或者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建立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地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地震灾害应急救援能力,第二十八条。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根据灾情作出相应的响应级别,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和开展自救互救.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社会生活 学习,工作秩序。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加强医疗救护,卫生防疫、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 通信、供水。排水。供电 供气,输油等工程,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采取积极有效的防控措施。第二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加强地震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建立和完善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 防震减灾基础数据库系统。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上一年度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处理、第三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地震灾害发生后、市。县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地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等信息。第五章 社会动员,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制定和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开展形式多样的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每年1月5日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日,自2010年起.每隔10年举办一次通海大地震纪念活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各级各类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进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在党政干部和公务员培训中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新闻媒体应当注重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扩大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面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市级至少建设一个科普教育基地.各县区原则上每年至少建成一所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或社区,村.鼓励县区开展防震减灾示范城镇、县区创建工作,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地震宏观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地震知识宣传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兼职防震减灾助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一名兼职防震减灾联络员,负责做好地震宏观异常收集上报,灾情速报、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抗震救灾等工作.第三十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引导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提高依靠社会力量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市.县区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对地震灾害救援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培训,第三十五条.市.县区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展地震安全示范社区.小区 村、创建工作。引导社区居民更加重视居所的抗震性能、组建防震减灾宣传队伍、设立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经常性地开展科普教育活动和应急避险演练.确保社区居民基本具备防震避震,自救互救技能,科学应对地震事件 正确应对地震传言,全面提升社区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三十六条。市.县区民政.防震减灾,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震后应立即组织专家深入灾区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条、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工作。受灾群众的过渡性安置,应当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安置点,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安置,第三十八条,地震灾区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做好地震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防震减灾等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尽快制定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宗教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纳入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监督检查机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年度综合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第四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防震减灾.住房城乡建设,民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下列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与管理,三、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培训。四。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五.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与实施.六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 七.抗震救灾物资储备和质量安全,八、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的实施及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有关部门应当对检查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农村民居和城乡结合部村.居,民建房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防震减灾监督检查职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5月31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溪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的通知,玉政发 2003,78号.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