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创建安全,有序,宜居。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节能环保。道路交通等公共事务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的活动,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统领.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强公民道德规范教育。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第六条、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 法人及其他组织权益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法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 修改.批准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编制规划时,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建立部门合作、联合编制的工作机制,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 建设单位沿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要求.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1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30日前 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第十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审核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地块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面积和标准达不到使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建设单位的配套设施资金进行异地建设.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实行备案管理,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设置安全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城市主干道工地封闭围挡的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工地封闭围挡的高度不低于1。8米 第三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及城市道路地上.地下资源可以实行有偿使用,逐步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 鼓励国内外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十四条.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和个人设置市政公用设施应当保证市民生活的安全与便利、并保持市政公用设施整洁、完好、安全 对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新建。改建 扩建的市政工程应当设置盲道 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地下综合管廊.沟,为城市管线入地提供条件、地下综合管廊、沟,建设应当与市政道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同步交付使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 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应当埋设入地。城市建成区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新建的管线应当埋设入地,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当将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管道铺设到户 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设施权属单位,负责其专业管线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养护和安全。第十六条,禁止下列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一、擅自挖掘、拆除、移动,损坏市政公用设施、二,擅自接用城市道路照明电源 操作城市道路照明开关设施,三,在路灯专用地下电缆或者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 堆压物品,四。擅自修筑道路出入口、五.在给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六.占压,堵塞、损坏给排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七,占用 堵塞,损坏城市防洪设施。八,移动,拆毁。盗窃窨井盖。路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九。盗窃,污损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十 危害市政公用设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城市给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给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排水设施建设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城市给排水工程建设必须按照建设程序进行审批。验收。城市给排水企业必须取得相应供水资质、执行国家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卫生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给排水企业参加,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各类蓄水设施的卫生防护、定期清洗和消毒 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与城市建设发展相适应的城市防洪 防涝规划.加大设施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在城市防洪 防涝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水口的 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第四章,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条 城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要求为,无乱张贴 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二 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蚊蝇孳生地,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第二十一条,生活垃圾实行袋装收集、并逐步做到减量化,分类化,无害化,第二十二条、从事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 应当遵循作业规范,减少对道路交通和市民的影响.第二十三条.城市建成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保持整洁 完好、美观,安全.破损、色彩剥蚀,不清洁,不安全的、产权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洗,维修和更换 第二十四条,城市建成区的户外广告 霓虹灯、标语、展示牌,电子显示器。灯箱等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安全和日常维护,文字错漏,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以及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理、更换或者拆除、第二十五条,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占道作业.摆摊设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但不得妨碍道路通行,消防安全,影响环境卫生,不得擅自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搭建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门窗需要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临时占用城市建成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举行活动的。应当经县 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第二十六条.禁止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宣传品或者标语,零星招贴物应当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需要张贴.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应当按照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或者悬挂,并在期满后及时自行清除干净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 随地吐痰 便溺。乱扔果皮 纸屑 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二。乱倒垃圾 污水 粪便,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乱扔动物尸体等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城市建成区公共场所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五。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材料,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水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设施,第二十九条。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运输砂石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产生量和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处置,运输易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物体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措施.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及宾馆,饭店等所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三十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工作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第三十一条,饲养宠物的.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对可能伤害他人的宠物 应当严加看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准养证,第三十二条。猪.牛。羊等牲畜应当实行定点交易,屠宰 检疫、检验、第三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拆除,迁移、改建,封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四条、提倡文明办丧事和祭奠活动 禁止在城市道路.居住区的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游丧等行为.第五章 园林绿化 第三十五条 城市绿地系统在坚持节约和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实施绿化绿线管理制度,绿化比例为.一.旧城改造开发项目绿地率不低于25.新区建设项目、不含工业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旷地绿化覆盖率不低于70.市政道路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绿地率不低于40.红线宽度为40 50米,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绿地率不低于20.二。公园绿地率应大于70.植物园,风景区绿地率应大于85,三。新建的大型商业中心绿地率不低于10、四,医院.疗养院绿地率不低于40 第三十六条,绿化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用地面绿化。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立体绿化形式、按照生物多样性原则,适地适树 乔、灌,花、草 藤结合、推广优良树种,优先选用本土树种 公共绿地 城市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单位的附属绿地、由单位负责、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开发单位负责。其他居住区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提倡单位和个人认建。认养城市绿地和绿化树木,倡导市民在自己居住的庭院内进行绿化美化,禁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改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绿化工程应当在建设主体工程竣工后2个月内完成 绿化工程竣工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三十八条,禁止擅自砍伐、损坏城市绿化树木。对名木古树实行统一管理 建立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禁止砍伐、擅自迁移。市政设施建设和维修时,需要对树木修枝、打顶.断根 移栽的、实施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并给予相应补偿.禁止损坏草坪.花草,绿篱和其他城市绿化设施,第六章 节能环保,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使用节地,节水。节能,节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集中处置废弃物,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燃用烟煤。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饮食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保证油烟达标排放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建成区医院.学校。科研单位.公共场所。住宅及周边区域。禁止下列行为.一、在晚10点至晨6点之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装修和加工活动。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三,在公共场所或家庭室内进行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的娱乐.健身等活动,四.高考、中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五,其他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前款第一项规定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 应当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第七章。道路交通,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规划部门审批涉及城市道路交通的新建项目或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规划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将公共交通场站和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规划.第四十四条,城市建成区道路范围的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具体划定,管理、并根据交通状况适时调整 设置城市公共汽车行驶路线,站点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第四十五条.公路客运车辆应当在城市建成区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 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在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两侧随意停车,不得在招呼站内停车候客,上下乘客时不得开启左侧车门,第四十六条 货车 公路客运车辆 拖拉机 摩托车.专项作业车等车辆需在城市建成区行驶的,应当持城区通行证 按照指定的时间 路线行驶。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车辆、9座,含。以上非营运车辆以及面包车等机动车建立安全管理卡,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客运车辆实行安全例行检验制度,第八章,服务与监督,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建设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社区管理服务机构 创新和改进城市公共服务方式.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服务质量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场所及设施.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时间,图书馆.博物馆和城市公园等公共设施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机关、学校、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内部的文化体育卫生设施向公众开放。第五十条、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机制 在实施重大专项行动或者行政强制.行政处罚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处罚标准。执法程序等予以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和完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城市管理。规范。公开 公正。文明执法,从事执法活动时 应当两人以上、统一着装 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第五十二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向社会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方式受理举报投诉。对收到的举报,投诉应当登记,及时核实处理并作反馈.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案件而不及时移送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三.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查封扣押的财物的。四.利用职务便利、索要,收受当事人财物的,五,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的。六。违反规定执法或者行政不作为、给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一 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二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处工程合同价款1 以上2、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规定的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责令整改.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七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八,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九。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十,违反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的 责令退还。恢复原状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p.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章。附 则,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