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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系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水源工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治理工程.排涝 灌溉 供水等工程。水利工程质量是指符合国家,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对工程安全,耐久,适用、经济,美观等的综合要求、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第五条,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质检等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参建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负技术责任.第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管理手段.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施工工艺.依靠科技进步和科学的管理措施、努力创建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教育,增强质量观念、提高质量意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的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群众性质质量管理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第七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实行监督制度、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大中型水利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小。一 型和市列重点小,二,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其余水利工程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第八条、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手段.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九条.市 县,市,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设计.监理 施工.检测单位在其资质等级允许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质量监督工作 负责检查,督促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体系。按照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行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 未经质量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交验,工程主管部门不能验收 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开工前.应向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施工过程中 应主动接受水利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项目法人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特点 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通过资质审查 招投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要求参建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核验 签证。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担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 并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水利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第十六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标准和合同的要求。二.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 可靠。设计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三.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有关规定要求,设计质量必须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并符合设计规范的要求、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参与阶段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并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 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的水利工程监理任务。并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水利行业法规.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向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派出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配备应当满足项目要求。监理工程师上岗应当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一般监理人员要经过岗前培训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等的实施 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施工任务,接受市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和质量保障体系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水利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 法规,技术规程 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对其施工项目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进行转包,对工程的分包,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对其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项目法人负责.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理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水利工程实行质量检测制度,凡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均应按有关规定由质检单位进行质量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不得用于工程 第二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对原材料取样检测资料 认证程序,检测资料成果等规范管理。提高检测资料的可追诉性。第二十七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 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三,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四 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 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五.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二十八条。水利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 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九条,按照 三高,三化,三精 的要求。混凝土预制构件逐步实现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在确保强度的前提下,有效提高预制构件平整度、光滑度.有效解决混凝土外观出现的蜂窝麻面,色差、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等问题。第三十条 各项目业主在遵循规范 规程和规定的基础上。应当编制水利工程建设绿化规划 并结合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合理规划绿化用地,选择适宜树种进行绿化。第三十一条、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这一的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 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三 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二条、勘测设计 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任务的。二,不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三 设计文件不符合本规定有关要求的 四.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五 未按规定实行质量保修的。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工程设备 或在工程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及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八,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工程质量等级为不合格或工程需加固或拆除的、九,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第三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市,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对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由市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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