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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玉溪市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施工.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以及完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 监理等服务、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投资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察。财政、审计,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达到本规定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进入市或者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过程招标投标活动、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可以由招标人自行选择是否进入市或者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 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招标方式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的,第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 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本规定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条.已通过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方式,选定的特许项目投资人或者PPP项目投资人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 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按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对国家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依法实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应通过比选竞争性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可由招标人自行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市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第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依法办理招标事项、承担相应责任 不得接受同一招标代理项目的投标代理或者投标咨询业务、第十三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一,设置高于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投标人资质条件的.二 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过高要求、三。指定特定的设备,材料时 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少于三个具有相似标准的设备,材料供投标人选择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第十四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人报名时间。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出售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地点由招标人自定.第十五条、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在200万元以下的、可以采取优惠率报价的方式招标,第十六条,招标公告发布后,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然少于3个的.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依法报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由项目业主自行确定项目发包方式、第三章、投标.第十七条,凡依法登记注册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监理等单位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第十八条.已经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提供了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施工监理等服务的法人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参加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投标以及包含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 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两处以上错误一致,二。不同的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加密工具或者投标报价源文件和电子文档。三,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服务,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对方单位名称或者业绩或荣誉。六,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参与同一标段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企业资金缴纳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预先约定投标人中标的,二,与特定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者投标人额外补偿的,三.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单位的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四、投标截止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或者更改投标文件内容的或故意损毁,篡改特定投标文件内容的,五,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以及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六,以胁迫.劝退 补偿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七,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未通过招标确定中标人且已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的,八 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涉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示或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性评审的。或者授意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差别对待的、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 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三,投标文件中有与事实不符的承诺材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弄虚作假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投标无效。第二十四条.投标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提交的保证金、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收 退依法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办理、非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视为无效投标,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必须退还银行存款利息且进入投标人的基本账户.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五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开标、评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视频.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招标人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公正.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一般招标项目,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其中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需要直接确定的,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专家库专家无法满足要求的特殊招标项目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进行评审.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 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评标活动的任何情况,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活动.第二十九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二.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的,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四 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五.以他人名义,提供虚假证明 编造虚假业绩等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六,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七,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八 招标文件规定应当否决其投标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合格投标人不足3个的,二。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且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但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审认为还具备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的规定继续评标并从有效投标中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自接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 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中标人确定后 招标人应当将中标结果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其中设计和智能化中标结果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投诉,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 并通知其他未中标人,第三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异议或者投诉事项查实需要复核的、应当由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复核后需要重新评标的.应当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附电子文档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订立书面合同、并报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文本内容的合法,合规性由合同签署双方负责,招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投诉等事项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十七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投诉处理相关制度。规范项目招标投标异议 投诉,举报的处理,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关于印发 玉溪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0,116号 和,玉溪市限额以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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