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 城市供水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或再处理 如过滤,软化,消毒等 后,再经管道输送给用户饮用的单位和经营的个人.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单位及其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发展规划.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管理者。业主推荐的管理者等是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 城市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第六条,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实行卫生许可制度.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第七条.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二,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三、二次供水设施选址、设计、施工所用材料,应避免饮用水水质受到污染,四、各类贮水设施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第八条。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表。二,卫生管理制度。三,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防护资料等,四。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五 具有水质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六 建设项目。二次供水,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七,从业人员体检.培训资料。第九条,申请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程序。一、申请.填写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申请材料。二 受理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予以受理和不予以受理的决定。三,审查,受理申请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审查,四、审批发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要求的发放卫生许可证、第十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审验一次。持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第三章、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二次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二条,二次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二次供水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卫生部门参加,第十三条 城市二次供水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 二次供水设施周围保持环境整洁.蓄水池周围10米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二,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不得与非饮用水相通、地下水池溢水口不得与下水道连接.三,二次供水设施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水箱 池、入孔位置大小要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四,定期进行常规检测并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年不得少于二次 五。二次供水水箱,池,必须加盖上锁 进水口.溢流孔.排污孔应有密封防护设施.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二次供水卫生要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供水、一.水质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二。含有寄生虫。微生物等。有可能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的。三 毒理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四,未经卫生检验合格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当由专业队伍进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 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十六条,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剂、必须是国家卫生部批准的合格产品、清洗器具必须清洁卫生.第十七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档案.配备卫生管理人员 二次供水单位负责定期对各类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检测和清洗消毒费用自理.第四章.城市二次供水应急处理、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制定二次供水卫生应急预案。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保证安全供水。第十九条。当水质被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 二次供水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十条、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卫生,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临时应急措施。一。停止供水、二 封闭供水设施,并进行清洗 消毒,三.控制。排除污染源.四、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停止供水期间,供水单位应采取措施,提供临时供水、第五章,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监测。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机构要定期对二次供水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二次供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二次供水的抽样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二。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人员。直接从事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和未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的,三,未按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的.四.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水箱 池.未加盖上锁,溢流孔无卫生防护设的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拒绝、阻碍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玉溪市卫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