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7年12月2日起施行.银川市代市长,王儒贵,二.七年十一月二日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本办法所称饮用水水源是指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第三条。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应当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 防治结合,以保证饮用水安全卫生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 实现社会,环境,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务 农牧,林业,卫生、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 对污染和破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七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指饮用水源地一定范围内的地表区域 第八条。市,县,市 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确定饮用水水源地的具体位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由市、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情况等提出划定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九条。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的年限和水质等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 饮用水水源可以设置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的还可以设置准保护区 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设置范围,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置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第十一条,饮用水水源一 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 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倾倒其他有害废弃物,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 有毒有害化学品,农药等.三 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设置的必须限期拆除.四。禁止使用高残留,剧毒农药,利用有毒污泥等作肥料、第十二条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油库及其他可能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 二,倾倒,堆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三,建立土葬墓地.四 输送污水的沟渠及输油管道穿越保护区。五。从事对区域潜水水质产生污染的大型养殖活动 六、利用未净化处理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洁水灌溉,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化工、电镀,皮革 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染料.炼焦。炼油及其他有严重污染的企业,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搬迁 二。设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和转运站 已有的要限期搬迁。三,未做防渗漏处理输送污水的沟渠,坑塘 输油管道等穿越保护区.四。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所未采取防雨。防渗措施的、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建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 转运站,因特殊需要设立的。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第十五条,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时。对饮用水保护区内的企业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削减企业排污量、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包括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第十六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优先发展高效益、低污染的生态农业.建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推广生态养殖技术、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农业生产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第十七条。凡在公共供水管网.饮用水和工业用水以及农林灌溉用水。能力达到的范围内 严禁开凿自备水源井.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凿的 应当限期予以封闭。第四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强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公布水质监测结果。第二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的规划建设,科学合理安排建设布局,防止饮用水水源的污染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围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加工利用时。应优先考虑水源的保护 严格审批和管理 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源。第二十二条.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资源的污染及水土流失.第二十三条。林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发展和利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做好涵养林地植被保护管理。第二十四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保护区内农业投入品的标准并监督实施。研发和推广生态农业技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配合环保部门推行环境优美乡镇 生态村建设,第二十五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定期监测,第二十六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生活垃圾的倾倒 堆放的监督管理、防止饮用水水源的污染.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定时监测水质状况.发现污染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并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有权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利用渗坑、渗井。裂隙等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倾倒其他有害废弃物,可以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二,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品、农药等的、可以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三.倾倒、堆放和设置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堆放场和转运站,可以处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四,输送浸水的沟渠及输油管道穿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或未采取防渗漏措施的污水沟渠。坑塘,输油管道穿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可以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五 违法建设化工.电镀,皮革,造纸等严重污染的企业的,可以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7年12月2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银川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