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农村公路事业的发展,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市,县,区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纳入工作目标任务、并建立考核制度.第七条、农村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损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公路用地 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 并与国道 省道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城乡建设相结合,县道规划由县.区 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 经县。区、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乡道,村道规划由县.区,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协助乡级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级公路发展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通过协调可对备案的县道、乡道。村道规划进行调整,保证不同区域间公路网的衔接、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方式。一,国家.自治区拨付的公路建设资金,二。市,县、区、市 财政拨款,三 村民委员会筹资或者组织农民投劳.四。单位和个人捐赠,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由村民委员会筹资或者组织农民投劳进行的村道建设,应当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严禁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度,修建沥青或者水泥路面 中桥及以上桥梁和其他构筑物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监理。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养护与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与使用、一、国家和自治区拨付的公路养护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二,市及市辖三区财政列支不低于国家 自治区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求配套的资金、用于市辖三区范围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三,县.市.财政列支不低于国家,自治区拨付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要求配套的资金.用于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应当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按规定设置标线,警示等标志,并定期进行保养,及时维修和更换、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石料场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保证养护需要,第十八条.市,县,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路养护市场化的原则.选择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公路养护作业,第十九条 承担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合同约定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按照下列安全规定进行养护作业。一.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二、公路养护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三.使用车辆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四 在夜间和雨、雪.雾等气象条件下进行养护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警示灯光信号.五.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段。第二十一条,市,县,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管辖的公路进行检查.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二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迁移,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市,县。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更新补种。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两侧应当在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以外一定距离的区域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其两侧距离标准各是 一.县道不少于十米.二,乡道不少于五米.三,村道不少于三米、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划定后,市,县,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明显的标桩、界桩。第二十四条,除公路防护和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 电缆等设施的 属县道和乡道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或者县,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属村道的.还应当征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因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重要工程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 必须向市或者县,区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占用或者挖掘 需要占用、挖掘村道的应当同时征得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 还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村民委员会决定占用,挖掘村道的,必须征得县、区 市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公路的原有标准 恢复原状或者承担相应的费用.第二十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农村公路竣工后五年内或者大修的公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挖掘人应当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该段公路原建设费用标准的二倍承担修复或者改建公路的补偿费用.第二十七条 因地下管线设施发生故障需要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进行紧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挖掘 但应当立即报告市或者县,区。市。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并且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挖掘手续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或者设置平交道口的,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对农村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九条 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公路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的.不得在农村公路上行驶,车辆或者车辆载运的物件超过农村公路限载标准或者限制性通行条件确需通行的,应当报经市或者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行、并按照要求采取加固措施或者按规定承担相应费用,第三十条、在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非公路标志 二 设置棚屋 摆摊设点。三、倾倒.堆放垃圾,杂物及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四 采石,取土。沤肥 排放污水。挖路引水。五.打场、晒粮.六.擅自设置路障。七、毁坏树木、交通安全标志,八.其他损坏 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交付使用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停止使用,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进行养护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三。四,五.项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 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的、二.擅自在农村公路和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或者埋设管线的,三,擅自驾驶超载车辆通过农村公路和桥梁的,四 设置非公路标志。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二、至、七 项规定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