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和从事收集、贮存。利用。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放射性废物和电子废物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对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减少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各县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监督管理,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监测技术规范 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测,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措施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第九条,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实行申报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以及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申报登记结果报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前款规定的申报登记内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发生改变之日起1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重新申报。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排放数量,污染情况及处置情况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 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询系统.为公众查询和获取有关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务,第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自行利用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他人,有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处置 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委托处置的、环保部门可以指定处置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建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 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第十三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非法侵占 毁损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 第十五条,新 改、扩建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项目的单位。如无能力按国家规定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在办理环保审批前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 利用,处置措施等内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7日内进行申报。第十七条.将工业危险废物从产生地运至利用 贮存和处置地点 产生,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产生 运输和接受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对自留存档的联单一般保存5年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些联单提出延长保存年限的,产生。运输和接收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 第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或处置单位在接收工业危险废物时、若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的内容不符 有权拒绝接受。并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请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特性,形态。包装方式.数量,转移时间,主要危险废物成分等基本情况,二,运输单位具有运输危险货物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具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同意接受的证明材料 四 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方案、第二十条,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向本市转移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从本自治区域外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应持有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出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二。从本自治区内其他地区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进入本市的 应经银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持有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第二十一条。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按照国务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收集 贮存,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