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禁止在高污染燃料限制区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护环境,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防止大气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 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区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范围.东到东岳山,南到二十里铺.西到物流园、北到长城西街.各县人民政府划定各自辖区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范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对外公示,第三条、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禁止经营.使用含硫量大于0,5,灰份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燃料、第四条。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热力等燃煤企业已建成使用高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排放标准,且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经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可适当放宽燃煤煤质要求,第五条 煤炭经营单位销售煤炭应当持有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质合格检测报告,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煤炭经营销售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储存场地内经营销售的燃煤进行检查,核实,登记、并督促经营,使用单位及时对煤质进行检验,第七条,对无营业执照非法经营煤炭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第八条 燃用硫份,灰份超过规定标准煤炭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第九条,环保.市场监管、城市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强化监督检查.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限制使用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管控工作、同时建立举报.曝光制度。对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公开曝光,第十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