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用、建设期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铺底流动资金,第三条 从事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从约、客观、公平,公正、经济合理.独立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管理.监督,审查.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负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辖区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审查、1,市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2 市属国有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BT BOT等融资建设的工程项目、3。市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4 市属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二、监督执行国家、省建设工程标准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配合制定省,市的建设工程标准.制定本市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三。负责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的收集发布工作及造价指标,指数的测算.四.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行政调解 五 负责行政区域内市属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概算 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合同价、结算价的审查。备案工作.六,负责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造价执、从。业人员资格及其造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七.负责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办理项目入市告知备案。八、建立健全造价咨询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第二章、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 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 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二 确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四.审核工程索赔与变更签证,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五 协调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处理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活动.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投资估算根据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 汇率变动等因素 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投资估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报本级或上一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 设计概算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计价规范.概算编制相关办法、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 其中,涉及国家。省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经审定的施工图,地勘资料,招标文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建设工程指导价等相关计价依据、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确定 四.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施工图 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 五、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 六,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编制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索赔、设计变更及签证等发包人 承包人认可的有效文件.按照计价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制相关办法 建设工程定额等相关的计价依据,由承包人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编制。竣工结算由发包人或者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 经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认可后方可确定。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签证手续、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审批、第九条 市属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要地位以及市属国有融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 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不能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须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控制价的编制.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其他计价方式,招标控制价的主要材料价格,参照昆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指导价确定.没有发布的可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在招投标公示前应当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履行审查,备案的项目不得向投标人发布,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自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在法律 法规允许范围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的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应当将变更的内容自签订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竣工结算在核对完成后 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未履行审查。备案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结算价进行审查.经审查后有偏差、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正初步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结算价 经审核后初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结算价超过批准的概算中工程费用,指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之和.时,按相关规定重新上报审批通过后予以备案.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 含3000万元 应由专业的造价咨询企业对建设项目进行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 第十二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 承包人应专款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主要事项做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三 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四 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 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九 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十.工程结算的编制、核对时间,十一。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十二.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十三 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十四,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四条、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合同约定时按照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包人按照以下规定期限完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20日,二 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含2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30日。三 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45日,四,5000万元以上从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送达之日起60日,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竣工结算审核确认15日内完成汇总、发包人在30日内审核完成、合同约定或以上的结算审核时间含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的时间,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造价的约定必须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一致 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工程结算编制.核对的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的其他协议与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不一致的,以经过备案的合同作为工程结算和审核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编制 核对 第十六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分别完成项目工程结算编制和工程结算核对工作,合同未约定期限的,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第十七条。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价、竣工结算价的偏差范围应当按照以下取定,一。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的、属于正常偏差、1,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偏差小于3 含3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偏差小于2、5,含2,5.3,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偏差小于2,含2 4、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偏差小于1,5 含1.5.5,5000万元以上,偏差小于1,以下。含1,6.占工程量清单总项目数5,以内的清单项目编码.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符合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要求的.二,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的。属于轻度偏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编制责任单位进行约谈,个人书面警告一次。一年内约谈三次的。对编制责任单位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个人一年累计警告三次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责任人执业,从业资格.1。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偏差大于3,小于6.含6。2,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 含1000万元 偏差大于2、5,小于5。含5。3、1000万元以上 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偏差大于2.小于4.含4,4,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偏差大于1。5,小于3.含3.5 5000万元以上,偏差大于1 小于2 含2,6。占工程量清单总项目数5,以上15 以内的清单项目的编码,名称、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符合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要求的,三.审查后有以下偏差情况的,属于严重偏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编制单位及个人书面严重警告一次,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一年内出现二次严重偏差的,提请资质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责任人执业 从业资格,降低或者撤销责任单位的咨询资质。1。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偏差大于6 2.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含1000万元.偏差大于5,3。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 含2000万元,偏差大于4,4,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偏差大于3。5,5000万元以上。偏差大于2 6 占工程量清单总项目数15 以上的清单项目的编码.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规范要求或不符合工程设计及工程质量要求的、第十八条、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三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更改计价依据标准进行编制。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更改计价依据标准,第二十一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咨询活动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负责。因自身过错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可依法请求赔偿。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商业贿赂、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其所承接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七.违反本办法第三条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八,恶意压低收费竞争,签订合同后又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九、法律 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按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不得恶意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核发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执业资格,方可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加盖编制或审核单位公章及单位资质证章。编制或审核单位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编制单位从事本项目咨询业务的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涂改资格证书、二 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以造价员名义从业。或者分别以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名义在不同单位执。从业。三、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业或转借从业专用章,四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府部门计价规定以及诚信原则编制并签署工程造价文件 五 玩忽职守,违反工程造价行业计价规范和规程规定.粗制滥造工程造价文件,六,泄露从业过程中获知的当事人商业和技术秘密.七 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或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应当向资质、资格。许可机关以及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企业和个人档案信息以及执业活动业务信息,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查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国有资金项目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有超过国家和省 市规定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规模,更改建设标准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处罚。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或者违反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二.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企业代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的。三、发包人未将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报送备案的,四,发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将合同副本及变更的实质性内容报送备案的、五。发包人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工程结算的,六。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项目咨询人员的执业印章或者专用章的。七。发包人未将结算报送备案的,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10月12日颁布的,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昆政办、2009.1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