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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为规范我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新建扩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实施范围第一条 新建扩建居住区指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区、住宅小区 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城中村项目等,配套教育设施是指中小学 幼儿园,实施范围为全市各县,市.区,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 园区、二、项目管理第二条 按照 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保护条例,规定 每0、5万人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每1万人区域内,设立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 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建设规模 每2万人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 每增加1100人 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 每4万人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 每增加1300人 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第三条,新建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13平方米,小学生均占地面积20 2平方米 中学生均占地面积25,2平方米、九年一贯学校生均占地面积23、1平方米,第四条、规划部门提供新建扩建居住区规划条件时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教育设施的配建要求纳入规划条件、土地交易部门组织土地出让时,应将规划条件确定的教育设施配套情况、建设移交要求纳入出让条件.第五条.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划拨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明确配建的教育设施、其供地方式按城中村改造的相关政策供地,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完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第六条.划拨土地成本和校舍建筑成本要纳入居住区开发公建成本,由开发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学.第七条 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确定规划设计条件前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居住区学生入学及入园整合方案,提出参加招拍挂的企业或单位须服从政府、管委会,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等,经批准后、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 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三,建设及移交管理第八条。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项目.原则上应与第一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交付使用,若未能同步、须取得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书面意见 第九条,校舍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满足办学需要,规划部门初步审查时应听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居住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共同参与,第十条 涉及有配套教育设施的项目。取得规划工程许可证后、规划部门应将审批教育配套设施信息抄送属地政府、管委会 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应无条件移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竣工验收后90天内。开发建设单位和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及有关规定办理设施和档案资料移交手续 签订接收教育配套设施协议书,项目移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保修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十一条。开发单位应当履行的教育代建资金。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划拨土地和建安成本测算,并负责收取.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收取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或偿还债务.第十二条 开发单位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经营性土地.服从政府教育整合方案和履行教育代建须承担的资金.责任后.未纳入居住区开发成本建设的教育设施可由开发单位办学、教育设施不得改变教育用途,第十三条、县、市 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布局布点规划、在满足居民子女就近入学、入园,的前提下 对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可采取公办 民办、混合制等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居民子女多样性需求 四,监督管理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 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应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配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办理土地,校舍房屋产权证和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新建扩建居住区开发项目一期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计划完成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或缴纳教育代建资金.住建部门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拒不整改的.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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