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消防工作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以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消防工作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同、行业自律。消防监管。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 全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消防工作负责。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责任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 分管消防工作的责任人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主要监督管理责任,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主管责任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主要经营管理人是其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在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提供的建筑物或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二。制定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每年组织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三、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逐步增长 四,编制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和城乡消防规划。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实施。编制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 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根据需要增配复杂火灾扑救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的装备,五.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推进政府专职消防队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不断提高灭火救援覆盖率.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开展消防宣传进家庭。社区.学校、农村活动、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七.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形势和特点,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进行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八,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消防工作组织,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 根据市,县。区消防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并组织实施、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模式,落实人员和经费、建立群防群治工作机制 四 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五,按照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 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每季度对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督导检查.七。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火灾初期扑救工作,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 确定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每年至少组织村。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二,根据季节性火灾发生规律和特点,对本区域内的社会单位.村、居 民楼院进行巡查,及时纠正消防违法行为.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对整改存在困难的 及时向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四.有条件的可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扑救、五,发生火灾时 及时报告火警,组织疏散区域内的居民.第八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 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和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依法确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社会单位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而未申报的,及时督促申报、四。依法实施火灾扑救.调查和处理火灾事故.统计火灾损失,五 依法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对政府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及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指导、七 公开执法依据、权限 程序,期限和消防技术标准、受理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进行消防咨询服务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落实防火安全措施,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办理有关消防行政处罚,三,协助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四 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扑救 应急救援和火灾调查。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条,政府各部门以及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具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对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设施建设要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要做好消防经费保障,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规划部门要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保证消防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国土资源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建筑公用消防设施维修,更新。改造工作.组织查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违法建筑,市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确保公共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教育.科技,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科普教育、普法教育 职业培训等内容,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经常性和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交通运输、安全监管,质监。工商 公安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客运车站,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和消防产品的安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消防产品的行为、商务。文化,卫生计生,旅游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文物部门要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建设火警专线.并保证通信畅通,民政部门要将火灾后救助纳入社会救助体系 及时开展灾后救助、其他政府部门要定期研判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整改火灾隐患,解决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监管责任。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逐级明确责任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安全自查 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二.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视频,警示牌或者采用广播等形式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的消防安全事项,三,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四,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消防车通道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六、机关、团体 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七。对存在的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九,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报警,并组织力量扑救,十。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中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的消防档案,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三。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四 针对本单位用火。用电情况,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医院 养老院以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五,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在岗职工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演练、六,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在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达到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 应当主动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三条.从事生产加工.销售 餐饮 休闲娱乐。住宿服务等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加强生产经营场所用火、用电 用油 用气以及仓储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 落实防火措施 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安全自查.消除火灾隐患,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五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 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 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 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七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有关标准和执业准则的规定 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十八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 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并实施演练。第十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人由单位发文明确 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 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二十条、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加强日常管理,并落实应急处置程序、一,应实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 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室内应悬挂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等操作规程.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的要求。并如实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等各项记录,三.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四,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 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五。接到火灾警报后,值班人员应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火灾确认后.值班人员应立即确认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警并启动单位内部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同时报告本单位相关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与所属有关部门。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与所属单位,上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村.居。民委员会 要签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目标和考核奖惩措施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消防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上一级政府书面报告 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所属部门,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 评级评星的依据。第二十三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第二十四条.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安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 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 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上级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7年7月5日起施行 有限期至2022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