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区域雨水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区域雨水排放管理。控制和减少雨水径流量及面源污染.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确保城市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在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昆明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滇池及市域水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域雨水排放管理。是指基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对排水的分区要求,展开建设项目规划 审批。建设,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第三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城市区域雨水排放规划建设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雨水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主城范围雨水排放管理工作.市海绵办协助开展相关工作.主城范围外的县,市,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按以下分工做好雨水排放的有关工作。市规划局具体负责雨水排放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市政道路、广场等市政工程项目的雨水排放建设管理工作.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雨水综合利用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局具体负责公园,市政绿地等雨水排放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雨水排放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区域雨水排放管理以年径流总量控制为核心控制要求。并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研究确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分解落实,并作为前置条件纳入城市规划许可严格实施.第二章。规划与控制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当确定各区域的年径流总量的控制目标,径流总量和水质的控制目标,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或调整时 应当将所在区域的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分解为建筑与小区、道路与广场、公园与绿地的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并纳入地块规划控制指标 合理确定雨水滞渗 收集,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减少不透水面积.提高雨水调蓄与滞渗能力 减少雨水径流量.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雨水滞渗.收集 调蓄,储存,利用.排放等设施建设,应符合、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指南、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昆明市城市排水,雨水、防涝综合规划 要求.并与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审批与建设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土地出让和划拨环节。市规划局应将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作为规划条件的重要内容,第十条,市规划局在办理规划条件时 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雨水径流控制措施。使建设后的雨水径流量符合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且不超过建设前的雨水径流量、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所涉及的排水项目,以及自用排水设施接驳公共排水设施项目 应报市滇池管理局进行技术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报送审查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雨水径流控制内容.第十二条、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审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时,要重点审查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指标对应的相关工程设施的设计,并征求市滇池管理局的意见,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住建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核实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 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维护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使用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不得将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挪作他用,或者阻挠 妨碍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的管理 保护和养护维修。禁止以下损害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一.堵塞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 妨碍排水,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三、向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倾倒垃圾等废弃物、四,向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倾倒。排放超标污水和腐蚀性 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 五 其他损害雨水排放及径流控制设施的行为,第十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