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制止浪费用水的行为 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节约用水行政执法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未在每月10日前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上月非居民用水单位的用水量和相关用水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以5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五条.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未按规定向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报送月。年,用水统计报表的 处以300元罚款。连续两次不报的,处以500元罚款 二.拒不签订计划用水管理责任书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者非居民用水单位因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失修,失养造成漏水的.责令限期修复 逾期不修复的,从发现漏水当月1日起 按损失水量的现行水价计算 处以总价20倍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工业企业水量平衡测试方法 等规定安装计量仪表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八条、非居民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二。未定期进行水量平衡测试的.第九条.非居民用水单位未按要求更换原已安装的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按每套,件、只。处以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十条,从事洗车,洗浴 游泳,水上娱乐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 未编制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或者节约用水措施方案未通过审查而开工建设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主体工程竣工后。建设的节水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5万元罚款。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的、处以10万元罚款.三 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同期建设.或者可以使用其他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二条。原已建成使用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符合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条件但未按相应规模组织建设 或者可以使用其它再生水利用设施但未组织安装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使用再生水的。对产权单位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对物业管理或其它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 未按规定建设其它节水设施的,对产权单位处以1万元罚款,第十三条、在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道路清洁.园林.绿化。景观,洗车等用水.未按规定首选使用再生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未按规定办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五条.再生水利用设施管理的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再生水水质未达到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停止运行或者供水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地下水供水管道连接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5日颁布实施的 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