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4.78号.榆阳区。横山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4日。榆林市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设置行为。节约能源资源.美化城市容貌 改善城市环境,展示榆林城市形象 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榆林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第四条,景观照明应当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立和完善分区 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用高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 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第五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市路灯管理所负责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的具体工作.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单位将要建立全市夜景工程管理控制中心。应用现代控制系统时,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统一管理 建规。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和电力等部门以及园林。广场 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对景观照明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 新工艺 新材料 新光源。不断提高景观照明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第七条 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应当会同建规等部门。负责编制城市照明的专项规划 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新建 改建,扩建楼宇及标志性建 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景观照明工程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榆林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的要求和城市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第九条、大型。标志性建,构,物的景观照明设施 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第十条 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提出景观照明设计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景观照明的审核程序、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建 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二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火、防风 防漏电等安全设施,四 采用平时。一般节假日。重大节假日。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违法停用 改变,移动,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第十二条、景观照明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 景观照明设施残缺 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有关责任者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十三条。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安装 日常维护和灯光启闭。并承担安装,维修、用电等相关费用、第十四条.城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遵循科学.合理,必要、节俭的原则、分区域、分时段确定。遇重大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景观照明设施用电应当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用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 或者倾倒含酸 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 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能耗等情况进行检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八条 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依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依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第二十条 盗窃 损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拒绝.阻碍城市照明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三条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各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4年10月4日至2019年10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