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广应用预拌砂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干混砂浆.是指水泥 干燥骨料或者粉料、添加剂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照一定比例 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组分拌和使用。湿拌砂浆,是指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和物,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 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 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原则。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方案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实施方案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 先进工艺和现代化管理方式生产高性能,环保型的预拌砂浆。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钢渣等掺合料和符合标准的工业尾矿等固体废物、鼓励使用人工机制砂。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 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项目 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第二章、生产和销售第七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站点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依法经相关部门批准、第八条。设立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改建 扩建 搬迁以及设立生产站点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企业名录报送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 含生产站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实现污水,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原材料堆场、配料仓应当全封闭,粉尘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原材料.并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进厂原材料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并对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鼓励干混砂浆采用散装方式发放。第十二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规程以及合同要求设计预拌砂浆配合比 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常用配合比表.并根据定期验证或者材料变化。对配合比表及时进行修正.第十三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对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 检验合格的方可出厂,并将检验结果存档备查.第十四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预拌砂浆专业技术人员、生产和施工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销售非本市生产的预拌砂浆的。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并对外公布产品信息,第十六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合同签订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 不得虚报 瞒报.漏报,第三章、运输和使用第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砂浆的计价依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预算定额,计价依据。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第十八条,本市城市建成区内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第十九条,预拌砂浆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保证车况良好 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扬散 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第二十条 运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应当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开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在确保安全和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或者临时停车,第二十一条。在以下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时限使用预拌砂浆 实现禁止现场搅拌。一、自2017年8月1日起.昆明市西三环,春雨路。华苑路,广福路,彩云北路、东三环、北三环合围区域以内及呈贡核心区的建设工程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三,自2019年1月1日起、乡、镇 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逐步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自行制定 四.滇中新区建设工程逐步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具体实施方案由滇中新区管委会制定、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划定,第二十二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二,需要使用特种砂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供应的。三、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25立方米以下的,第二十三条。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和环保专篇中注明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未注明的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审查通过 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等级和数量,并按照要求进行施工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中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理.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将项目使用预拌砂浆的情况作为竣工验收的内容,并出具专项验收报告。第二十四条,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应当进行见证取样.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见证取样由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共同进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环节中的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砂浆的行业监管 建立信用考核机制、制定行业管理量化标准、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城管综合执法.国土资源 规划,公安、工商,财政。质监.环境保护 交通运输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有关情况抄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及时对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每立方米砂浆处以100元罚款。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处罚 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