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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7,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明确本市建筑拆除工程相关各方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见附件 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或其他拆除依据及范围的证明材料。三,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文件。包括进度计划,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和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等专项方案,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的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以上、二.三、四,查看原件,留存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二 建筑拆除工程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 等文件规定.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三,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工程性质,由具有相应资质类别的企业承担,四,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保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措施所需的费用、并监督其使用 二 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被拆除建筑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所涉及区域的地上,地下建筑及基础设施管线分布情况资料,三。应当按照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扬尘治理职责的通知.京建发 2013 185号 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并负责办理渣土消纳许可证.选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督促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 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四.在建筑拆除工程施工过程中 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对裸露地面进行洒水降尘和覆盖、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对建筑垃圾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在建筑拆除工程完工后 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完毕。应当负责对暂时不开发的空地进行覆盖或绿化、因故长期停工的工地,应当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绿化 应当负责定期检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洒水降尘 覆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持续有效.应当负责对工地设置不低于2 5米的封闭围挡,五。本市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京建发 2016。411号.组织施工单位落实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六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以及工程项目完工的.应当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建筑拆除工程项目完工。以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全部拆除完毕且建筑垃圾。渣土全部全部清运完毕为准.五 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合理使用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措施费用.二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和资料以及建筑拆除工程现场周边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生产 绿色施工等专项施工方案和基础设施管线防护措施或管线专项防护方案.三.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项目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拆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方案和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等标准规范进行施工,严禁违章作业、四、应当履行建筑拆除工程的绿色施工管理责任 严格按照,绿色施工管理规程 DB11,513 2015.等标准规范加强拆除作业过程中的扬尘控制.在进行拆除作业的同时。应当进行洒水降尘 防止扬尘污染。六。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对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和绿色施工管理,并按照如下原则实施。一,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结合建筑拆除工程特点 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对建筑拆除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对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安全监督交底.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筑拆除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 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三、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同时。对建筑拆除工程实施绿色施工管理,应当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履行施工扬尘治理职责的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对建筑拆除工程履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期间,本市启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系统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 京建发、2016,411号,检查建筑拆除工程各参建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的情况.四,建筑拆除工程在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以及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工程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 并将继续加强绿色施工管理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七、建筑拆除工程的参建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有关规定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拆除.违法建设房屋拆除。包括开墙打洞整治。等拆除行为不需要进行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拆除实施单位参照本通知要求,在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履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管理职责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建筑拆除工程备案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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