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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建设保护条例1998年7月31日昆明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16日昆明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 关于修改,删除和停止执行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有关条文的决定 修改。2008年12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国家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以及中外合作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 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发展和改革 财政.房产管理,防震减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 文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 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设和保护工作,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障适龄少年.儿童就近入学,对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给予优先考虑、重点扶持 第六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与教育、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规划一经批准 不得擅自更改.因城乡建设需要更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听取社会意见.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新建小区和旧区改建,扩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并征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七条。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规划设置。一、每0,5万人口区域内、设9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 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三。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增加11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四.在居住人口密集区每4万人口设30个班规模的高中阶段学校。每增加1300人.增设一个班的建设规模、其他地区高中阶段学校的设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八条,公办和民办中小学 幼儿园.符合国家划拨用地规定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新建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建筑设计.应当执行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其生均用地面积和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国家现行建设标准 有住校学生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增加建筑和用地的面积,第九条.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城乡建设改造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标准统筹优先解决、第十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建设主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新建小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配套建设、并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分散。分批开发的新建小区应当按规划留足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配套建设,新建小区规模未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和高中阶段学校最低标准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建筑面积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 存入专户.统筹解决该区域的教育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勘察.设计技术规范和施工技术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所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抗震设防要求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四。规划和建设与当地办学规模相适应的避难场所、第十三条 中小学,幼儿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勘察、设计.施工 工程监理等相关单位和教育,防震减灾、城乡规划 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由国家投资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产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将所建中小学 幼儿园及其土地权属证件.产权证件和有关建设资料交付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不得改变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的教育用途 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应当用于办学,开发建设单位和小区业主可以将其拥有产权的中小学,幼儿园捐赠或者委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办学,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随意拆迁或者侵占,城乡建设中需要拆迁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充分听取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照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补还或者易地重建,补还或者易地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中小学。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第十五条,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转让 出租,第十六条.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在中小学,幼儿园现有用地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小学、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校园内现有教职工宿舍的所有权转让给教职工或者他人 危房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空地应当作为教学用地 第十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场地校舍,不得转让.出租。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幼儿园兴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度和与中小学.幼儿园围墙的间距.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和危及师生安全,第十九条,不得违反国家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小学 幼儿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 有害危险物品,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干扰中小学 幼儿园正常教学,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垃圾站 机动车停车场.不得设立集贸市场和摆设商贩摊点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设置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台球等经营性娱乐场所.第二十条.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确保师生安全通行,中小学,幼儿园门前的道路应当符合防火、防洪,防爆.防震 防空等需要 因城乡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应当听取中小学。幼儿园意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于开工7日前通报中小学,幼儿园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检查督促中小学 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教育。城乡规划,国土资源 建设、房产管理.防震减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 擅自更改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布点,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第二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防震减灾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办理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后续审批手续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一.侵占规划预留教育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教育用途的.二,不按规划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三。中小学,幼儿园校舍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技术规范,质量不合格或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四 不按规定缴纳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不良信誉记录档案并向社会公示,第二十五条 未经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迁或者侵占中小学。幼儿园场地校舍,或者虽经批准 但未按规定补还和重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赔偿中小学,幼儿园损失。并追究责任者的行政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设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转让。出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分别由教育,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文化,工商、市政公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予以处罚 对师生安全和中小学,幼儿园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时不认真履行职责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审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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