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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分别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四条,本市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管理 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市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昆明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受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各县.市、区建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职权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市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和先进的管理办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第二章 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第七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后、必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八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开工,第九条、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并将竣工验收日期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做好房屋售后服务及管理工作,并负责处理用户投诉的房屋质量问题.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勘察 设计单位出具的勘察成果、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详细说明工程的设计意图,特殊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的施工难点,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图纸的疑问.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并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不断完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第十六条.凡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防水.主要管线等重要隐蔽工程 必须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检查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第十七条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 施工单位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并按一定比例送到法定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选派具备监理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履行监理职责。并做到持证上岗,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出详细监理质量计划及质量责任制 采取旁站 巡视及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章管理规定的.各级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 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与竣工验收备案、第二十一条、昆明市和市属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三 核查受监督工程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以及生产建筑构配件、预拌混凝土、新型墙体材料等单位的资质等级.检查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及设计文件 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监督抽查、并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抽查,五。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六,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砼的质量进行监督、七、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负责受理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和质量争端的仲裁。八,查处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各种行为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人员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 有权责令其改正、第二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必须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质量监督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 到相关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到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或采用虚假手段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二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履行监督职责,弄虚作假或未认真执行质量监督工作方案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由建设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执行任务.直至撤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资格的处理 质量监督人员发生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直至取消质量监督工程师或助理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等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原因造成质量问题的 由责任方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并负责工程返修或加固,补强费用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对于施工单位从工程质量监督站签署、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起计算、对于用户购买的商品房,从房屋建设开发单位交给用户房屋钥匙之日起计算。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昆明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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